暂行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和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6]439号)精神,我市设立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方式
第四条补助对象
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五条补助范围:
(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二)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国际阶段申请费用。
第六条补助方式:
(一)发明专利申请每件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国际阶段申请费用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件最多补助二个国家或地区的费用,一项专利只补助一次。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丹东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丹东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第八条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每季度向市知识产权局报批一次。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申请,具体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事宜。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审批手续的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用后的12个月内。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