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经常会听到关于专利临时保护的事情,那法律怎么规定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起⽣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实施了同样的发明(⽆论是⾃⼰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获得的),专利申请⼈就⽆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实施。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法⾏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不公平。于是,各国给予申请⼈⼀定的保护。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样保护。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开始。但对于发明专利⽽⾔,在专利申请⽇起满⼗⼋个⽉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案。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擅⾃按照公布的技术⽅案进⾏⽣产,势必影响专利权⼈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因此,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般称之为“
临时保护”。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专利保护了。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且有可能⽐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或者更⼩。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
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影响,否则对于公众⽽⾔,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8:1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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