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新材料⾸批次项⽬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新材料⾸批次项⽬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制造业⾼质量发展的若⼲意见》(市委〔2018〕29号)有关规定,规范新材料⾸批次项⽬认定管理,加快重点新材料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认定范围和条件
1.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或产⽣新功能的材料;“新材料⾸批次项⽬”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单位通过⾃主研制、引进吸收等⽅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市场业绩的新材料,中试后⾸年度实际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批次应⽤项⽬。
2.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属于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录》《重点新材料⾸批次应⽤⽰范指导⽬录》所列新材料之⼀,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持的新材料项⽬。
3.申报企业和单位在本市依法设⽴并具有独⽴承担民事责任能⼒,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信⽤记录
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发展规划⽅向,近3年内未发⽣⽣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和单位年度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新材料产品销售收⼊达到企业总销售收⼊50%(含)以上。
4.申报产品技术成熟度⾼,已建⽴了较为完备的⼯艺和装备体系,形成了产品标准。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户使⽤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研发完成到距离申请认定时间⼀般不超过2年。
6.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持的项⽬不再申报。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填写《杭州市⼤学⽣创业项⽬⽆偿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纳税地⼈⼒社保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资格初审。区、县(市)⼈⼒社保局、财政局对⼤学⽣创业⽆偿资助申报项⽬进⾏初审,通过“信⽤杭州”查询申报企业的相关信息,对申请资助项⽬所在企业注册时间、信⽤状况、企业法定代表⼈等
信息进⾏核查;通过企业社保参保信息对⼤学⽣法定代表⼈的社保缴纳情况进⾏核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对⼤学⽣创业团队核⼼成员出资额进⾏核查。
第七条实地考察。区、县(市)⼈⼒社保局、财政局对项⽬申报企业进⾏实地考察,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是否正常经营,有异常的允许企业说明情况并视情处理。
第⼋条上报材料。区、县(市)⼈⼒社保局、财政局经资格初审和实地考察后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每季度第3个⽉25⽇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社保局。
第九条抽样核查。市⼈⼒社保局对申报资料进⾏完整性审核,并联合第三⽅按⼀定⽐例对申报项⽬进⾏抽样核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取消项⽬申请⼈及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进⼊评审程序。
第三章评审程序
1.组织申报。市经信局根据本市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经信部门提出新材料⾸批次项⽬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区、县(市)审核上报。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市经信局。⼀个企业或单位最多申报2个项⽬。
3.处室联审。市经信局对区、县(市)经信部门推荐上报的项⽬进⾏材料初审并组织相关处室联审,形成提交专家评审项⽬名单。
4.专家评审。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新材料⾸批次项⽬认定评审⼯作。专家对项⽬申报材料进⾏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陈述和答辩,最终形成专家评审结论。
5.审定公⽰。市经信局对专家评审结论进⾏审定,形成当年度新材料⾸批次拟资助项⽬名单,并通过市经信局门户⽹站向社会公⽰,公⽰期为5个⼯作⽇。
6.公告发布。经公⽰⽆异议后,市经信局正式公告发布年度新材料⾸批次项⽬名单。
管理措施
1.杭州市新材料⾸批次项⽬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次,根据企业和单位⾃愿申报、区县(市)择优上报、专家评审进⾏认定。对认定后的新材料⾸批次项⽬按“市委〔2018〕29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并纳⼊杭州市新材料⾸批次项⽬库,优先推荐申请国家《重点新材料⾸批次应⽤⽰范指导⽬录》和省新
材料产业政策⽀持。
2.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项⽬申报⼯作的指导和审核把关,推荐上报优秀项⽬,按照现⾏财政体制协调落实认定项⽬的资助资⾦。
3.对申报材料失实、违规骗取资⾦的企业或单位,取消项⽬申请资格,按规定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并将违规⾏为纳⼊征信记录。
其它
本办法⾃公布之⽇起30⽇后施⾏,有效期⾄2021年12⽉31⽇,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44: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3985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材料   企业   产品   认定   信局   单位   申请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