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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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评奖工作,根据《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川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以下简称“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及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等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激励。“四川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专利颁发的证书,不作为确定专利权利关系和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0~60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领导“四川专利奖”的评选工作。
(二)审定“四川专利奖”的评审结果,做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评审决议。
(三)决定“四川专利奖”评选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承办“四川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选聘评审专家库成员。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
(四)受理申报推荐材料。
(五)审核推荐材料。
(六)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七)组织对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专利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答辩。
(八)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九)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公示、异议处理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一)承办“四川专利奖”通报表扬、证书的制作和奖金的发放具体事项。
(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评审委员会撤销奖项。
(十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一般由有关专家7~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秘书1人。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全省参评专利的具体情况,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组建相应专利技术专业评审组,从专家库中选取产生,专业评审组成人员为单数。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组长、副组长一般应具备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领域“四川专利奖”参评专利进行评审。
(二)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专利实施单位;所称“经济效益”,是指参评专利实施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年税利数额来量化;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条 《办法》第六条“专利实施项目单位”是指自主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单位,或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单位自主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专利权人;参评专利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申报,或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并出具所有专利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在申报参评专利时,应一项专利填报一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原则上同一参评单位同一年度只申报一项参评专利。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专利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许可实施的需有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证明及合同,以及有效专利证明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实施参评专利获得的税利核算证明,以及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其它证明实施参评专利重要性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参评单位属于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创新型企业、重点进出口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参评专利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高新技术新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证明材料、或鉴定材料。
(八)参评单位注重专利维权保护,依托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材料。
(九)参评专利获得省级以上激励的证书或文件。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规定的时间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办公室推荐;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告知参评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参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特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一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可直接参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选。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
年税利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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