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4 )浙知终字第 161 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专利权人认为某一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只能证明在满足其主张的特定环境下对方才能重现该专利方法,不足以证明对方必然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不能认定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正文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
  一审:(2012)浙杭知初字第419号
  二审:(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琪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专家辅助人张,系该公司系统工程师、六级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辅助人周昆,系该公司四级测试高级系统工程师。
  专家辅助人张玉磊,系该公司三级软件系统工程师。
  专家辅助人李新双,系该公司四级高级系统工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琼,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3日、2015年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王琪林,被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云、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华为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张,中兴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周昆、张玉磊、李新双经本院准许,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6月21日,华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21日,专利号为ZL0212××××.3,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其特
征在于包括:(1)在合法用户地址表中增加用户终端MAC地址、源IP地址信息;(2)用户终端向交换机发出ARP报文;(3)交换机对ARP报文中的源MAC地址和源IP地址进行检查,即在合法用户地址表中查是否存在匹配项,如果存在,将用户终端发出的ARP报文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从而使用户终端能够上网通信;否则,丢弃该报文。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包括:(11)用户终端通过DHCP中继向DHCP服务器发送DHCPDISCOVER报文;(12)DHCP服务器通过DHCP中继向用户终端发出DHCPOFFER响应报文;(13)用户终端通过DHCP中继向DHCP服务器发送DHCPREQUEST报文;(14)DHCP中继收到DHCP服务器的DHCPACK响应报文;(15)交换机搜索已存在的合法用户地址表,如果IP地址被设置为静态表项,则进行步骤(16),否则,进行步骤(17);(16)向DHCP服务器发送DHCPDECLINE报文,标记此IP地址为已分配,同时,向用户终端发送DHCPNAK报文,通知其申请其他IP地址,然后转入步骤(11),继续申请IP地址;(17)交换机进行转发处理,并把分配给用户的IP地址和MAC地址写入合法用户地址表。2012年3月3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登陆www.alibaba网站,在网站
产品搜索栏中选择产品并输入“3952A”,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中兴交换机ZTEZXR10RS-3952-A”图,进入了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莱德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诚信通首页,点击立即订购该款产品并进行了付款,在确认订单信息页面的收货地址栏中输入“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9号四楼”。同年4月9日,在在上述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9号紫兰酒店431室,快递人员将包裹一只交付给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双方在收条上签名。该包裹外包装上记载“中兴公司”、“ZTE中兴ZXR103952A”等标识。公证人员携带货物箱回到该处办公室。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中兴公司原审庭审时确认该产品系其生产、销售。
  被诉产品(公证实物)用户手册(基本配置分册)包括安全说明、使用和操作、DHCP配置、安全性配置等19部分,其中第9-18页“DHCP(Dynamichostconfigurationprotocol,动态主机配置协议)配置实例”中,给出的组网图为包括DHCP中继的情形,给出的文字说明为“当DHCP客户机和服务器不在同一网段时,需要直接用户的路由器充当DHCP中继。如图9-2所示,R1中启用DHCP中继功能,由一台单独的服务器提供DHCP服务器的功能。在需要DHCP服务的主机比较多的情况下通常采用这种做法”。第18-6页“DAI概述”中称“目前
我们实现的DAI功能,只对交换机学习的ARP报文,去检查DHCPSnooping里面的绑定表,也就是说只检查到3层的用户。如果交换机下面的用户在同一广播域,用户之间的通讯只需要交换机做二层转发,不需要三层转发。”华为上关于DHCP概述为:DHCP以BootstrapProtocol(BOOTP)协议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并增加了重新使用的网络地址的自动分配能力和附加配置选项,同时保留了BOOTP的Relay代理功能。早期的DHCP协议只适用于DHCP客户端和服务器处于同一个子网内的情况,不可以跨网段工作,这样就需要为每一个子网配置一个DHCP服务器,浪费资源。DHCPRelay的引入解决了这一问题。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其DHCP基础实现技术白皮书中对DHCP中继工作过程表述为:由于DHCP请求报文采用广播方式发送报文,因此当DHCP客户端和DHCP服务器处于不同子网时,必须要通过DHCP中继进行通信,最终获取到IP地址。这样,多个网络上的DHCP客户端可以使用同一个DHCP服务器,既节省了成本,又便于进行集中管理。
  华为公司认为中兴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型号为ZXR103952A的交换机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保护范围,阿里巴巴公司则销售了该交换机,两者的行为给其造成重大损失,遂于2012年4月1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中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为公司所拥有的ZL0212××××.3号发明专利权的行
为;2.中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型号为ZXR103952A的交换机产品;3.中兴公司向华为公司赔偿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华为公司曾将英莱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在原审过程中申请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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