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物件,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 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物件,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範围小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
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
  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範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製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因此,实用新型的範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
  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複杂得多,长得多。
  1. 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徵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装置、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徵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採用的装置和工具等等。
  各个技术特徵之间的相互关係也是技术特徵。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型别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型别,例如对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
  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徵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徵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2. 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智慧财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智慧财产权为:
  1)着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祕密;
  5)其他有关智慧财产权。
  智慧财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概括抽象描述
  智慧财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1、“智力成果”与“智力劳动”划清了界限。
  2、 “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智慧财产权的保护物件之外。
  3、智慧财产权是依法产生的权利。
  4、智慧财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列举主义:系统列举权项
  广泛见于智慧财产权国际条约
  《成立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知
  识产权包括以下专案的权利:(1967年)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着作权)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製品和广播节目(着作邻接权)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发明专利权及发明奖励权)
  (4)科学发现(发现权)
  (5)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权)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商标权、商号权)
  (7)禁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概括+列举
  智慧财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其他智慧财产权等
  二、智慧财产权的种类
  1、广义的智慧财产权和狭义的智慧财产权
  划分标準:智慧财产权的範围
  广义的智慧财产权包括着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祕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积体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和《与**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狭义的智慧财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智慧财产权,包括着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概念专利强制许可(***pulsory licensing)又称为非自愿许可(non-voluntarylicensing),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家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条件,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书,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和实施专利方法等。同时,获得强制许可证书的被许可人也必须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这样的法律制度被称为强制许可制度。
  根据专利强制许可的概念,我们可以归纳出强制许可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
  几点:第一,目的强制性。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大众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判断是否实施的标準,从而缓和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平衡专利权人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二,程式法定性。专利强制许可的颁发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实行,强制许可授予的条件、範围和期限等,必须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中予以明确。专利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人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限制,并且具有法律强制性,这就会导致专利权人的部分合法权益也同时受到干预。
  如果不依法行使,就有可能会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就违背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初衷。因而,这就要求专利主管机关必须依法实施强制许可。
  第三,主体特定性。专利强制许可的颁发和授予的权力属于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专利强制许可通过限制个人私利来维护公共利益,只有公权力才具有以维护公益的理由来对抗私权的法律效力,因而颁发强制许可的权力只有国家机关才可以掌握。
  第四,取得有偿性。专利强制许可是有偿性的许可。法律规定在实施专利强制许可时,申请人要向使用行为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因为是出于限制专利权人垄断权的目的,其许可使用费用要远低于专利权人预期的许可**。
  第五,方式非独佔性。专利强制许可是非独佔性许可。申请人获得强制许可,但其无许可权制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同时,专利权人也有权与强制许可申请人以外的他人签订许可协议。
  第三节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句镌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大门前的林肯**的名言,形象地提示了世界专利制度建立的宗旨。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激励技术创新,以此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制度赋予发明创造人一定期限的独佔权,也就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佔的,排他的专有权,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垄断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2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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