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为做好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地搬迁范围内征收水田(含基本农田)、鱼塘为44000元/亩,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林地、园地、农村道路、集体建设用地等)为38000元/亩,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条  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地范围内,达到失地标准的,按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  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涉及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搬迁,按如下标准补偿:1.泥墙瓦面房屋:峰高4.5m以上的补650元/㎡;峰高3.5-4.5m的补600元/㎡;峰高2.5-3.5m的补500元/㎡。2.砖木结构房屋:峰高4.5m以上的补700元/㎡;峰高3.5-4.5m的补600元/㎡;峰高2.5-3.5m的补500元/㎡;基础脚补300元/㎡。3.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层高3.8m以上,室内外装修的补1200元/㎡、室内装修的补1100元/㎡、没有装修的补1000元/㎡;层高2.8-3.8m,室内外装修的补1100元/㎡、室内装修的补1000元/㎡、没有装修的补900元/㎡,外阳台面积按50%计,基础脚补400元/㎡。4.泥墙瓦面房屋、砖木结构房屋测量均以自墙外边线的实际值为准;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主体、室内门窗、室内化粪池、女儿墙、雨蓬、顶屋出天面的梯层、散水和厨房、卫生间的配套设施、水电等已计入补偿价格,不再另外计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属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有关职能部门责令自行拆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迁的,按补偿标准给予40%的房屋拆迁补助,依法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城镇规划区内安置回迁用地征收为国有,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应,城镇规划区外安置回迁用地不征收为国有,保持集体土地性质。安置回迁用地实行统一规划设计,政府负责拆迁回迁房的首层报建及办证费用,但原拆迁房屋审批建筑面积大于回迁房屋首层建筑面积的,按原审批的建筑面积免费办理,垂直分户安置区的“三通一平”由政府负责。
(四)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占地面积原则上按“拆一补一”执行,选择垂直分户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0㎡,安置面积不作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灵山县人民政府实施的《灵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灵政规〔2020〕3号)执行。
第五条  被拆迁人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住宅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2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及每人2400元一次性过渡补助费,过渡周期为1年,期满仍未落实安置的,继续按以上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用,如选择政府安排临时过渡住房的,不支付过渡补助费。被拆迁户按限期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交付拆除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后,另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拆迁面积须达本户居住面积30%以上)。
第六条  房屋搬迁的补偿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和统一集中垂直分户安置两种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应安排回建地面积1200元/㎡给予补偿。
(二)选择统一集中垂直分户安置补偿方式的,安置回建用地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的占地面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50㎡规定执行,回建面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人居住房以外的房屋(包括养殖家禽屋舍、储存物资用房、生产经营而建造的房屋及生产性仓库、辅助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土地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框架结构:视装修程度,补偿500-700元/㎡,基础脚补300元/㎡。
(二)砖混结构:视装修程度,补偿400-600元/㎡,基础脚补300元/㎡。
(三)砖木结构:视装修程度,补偿300-450元/㎡,基础脚补200元/㎡。
(四)简易结构:100-200元/㎡。
(五)其他建筑物1.房屋建至1.5m(含1.5m)以上至未盖屋顶面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2.房屋建至1.5m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10%-40%计算补偿。3.预制板作楼板屋瓦盖房屋,面积按正投影计算,补偿参照砖混结构价格标准。4.外阳台房屋面积以外墙边线尺寸计算,按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的50%补偿。5.铁管、铁皮制大门:50-100元/㎡;钢制大棚:钢管支柱钢制大棚3m以下高度的按50-100元/㎡补偿,3m以上高度的按100-150元/㎡补偿;大棚四周用铁皮、星铁皮、钢铁皮包围的按10-20元/㎡补偿,有隔热层的按20-30元/㎡补偿;跨度9m以上钢架结构厂房、仓库按300-350元/㎡补偿;活动板房高度3m以下的按100-150元/㎡补偿,高度3m以上的按150-200元/㎡补偿。
第八条  其它设施拆迁补偿
(一)红砖围墙:200-300元/m3。
(二)泥砖围墙、石块、水泥砖围墙:150-250元/m3。
(三)未建至地面的房屋基脚墙:200-300元/m3。
(四)石块、红砖砌挡土墙:150-250元/m3。
(五)石块、红砖砌墙明水沟、暗水沟200-300元/m3。
(六)砖混门楼:参照砖混结构标准按正投影补偿。
(七)钢筋混凝土框架水塔:500元/m3。
(八)砖混水塔300元/m3;楼顶不锈钢水塔(1m3以上)200元/m3,缸瓦水塔(0.5m3以上)100元/m3;露天水池(三面光或批灰)100元/m3。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2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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