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四种形态"

反腐进行时ANTI-CORRUPTION
如何理解"四种形态" 制图: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曾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从新进行了定义。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对于“四种形态”如何理解呢?
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抓小放大、反腐收兵?
有人说,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实践“四种形态”,
意味着反腐败就要减缓收兵。绝对不是!“四种形态”对应的
是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
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使纪律严起来、管住大多数。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四种形态”只是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
“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而是要用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监督管全党、治全党。换言之,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800多万名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会不会一问就没、一谈就了?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要敢于担当,又要善于担当。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也考验执纪者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过去监督执纪有一种倾向,要么不得罪,得罪就得罪死。要改变那种接到问题反映,不去“惊动”干部,眼看着他的错误越来越严重的做法,有了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鼓励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于组织,多大的事都主动组织讲清楚。要确保谈话能真正起到良好效果,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实践“四种形态”,是要对违
纪干部高举轻放?
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
实践“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责任?
实践“四种形态”就是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体现在日常,只有从一点一滴抓起,才是真正的管党治党。现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党性、不敢担当,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蜕变的过程,实际上平时不是没看到、没听见,而是不愿意去得罪人,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如果第一种形态落实不下去,实践“四种形态”就是一句空话,还谈什么全面从严治党。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更轻了?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各级纪委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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