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
第一篇: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
(2018年9月更新)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基础养老金(影响因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由月度缴费基数与缴费时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本文末尾附有计算公式】、本人缴费年限、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影响因素: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与月度缴费额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有关】、退休年龄)
3、过渡性养老金(只限1992年12月(含)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放,影响因素: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即1992年底之前的有效工龄)
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年度增资,影响因素:按人头调整额、按缴费年限调整、按年龄调整等)
附相关文件:
市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2017年9月30日)
沪府发〔2017〕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企业2017年1月1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0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按照1.0计算【注:本处与2015年的发放不同】;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1.0、0.85、0.75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2)确定。
三、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
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四、为确保本通知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序衔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部分,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2015年、201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若干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沪人社规〔2018〕9号 发布时间:2018-03-16 10:4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经研究,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35%、55%、75%;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二、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
别发给高出部分的45%、60%、80%;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三、2018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凡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对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今后按照补充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视情逐步予以递减。按照本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关于2017年本市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规〔2017〕3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7年本市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对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二、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法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
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8号 发布时间:2017-04-25 10:54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研究,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原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申领并经核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
增加额不足37.5元的,补足到37.5元;再按本人2016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5%。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6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6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1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6年出生)、75周岁(1941年出生)、80周岁(1936年出生)的,可按2015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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