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选举出席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全国...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选举出席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公布日期】2008.04.01
【文 号】妇字[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选举出席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妇字[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规定,经党中央批准,全国妇联九届五次执委会议审议决定,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中国妇女十大)将于2008年9月在北京召开。为做好中国妇女十大代表选举和第十届执委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代表选举和执委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国妇女十大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新形势下召开的重要会议,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做好中国妇女十大代表选举和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推荐工作,是开好中国妇女十大的基础,是凝聚妇女人才、推进妇女事业、深化妇女工作的关键,是向全社会广泛宣
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中国特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妇女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宣传各行各业优秀妇女典型的良好契机。各级妇联组织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团结动员各族各界妇女继往开来、求真务实、开创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国妇女十大代表选举和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广大众信赖的优秀妇女人才推选出来,为中国妇女十大的顺利召开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中国妇女十大代表条件、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代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享有公民权
  利的女性;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积极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广大妇女所信任和拥护;政治、业务素质好,有参与意识和议事能力。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和要求:正式代表1280名,特邀代表、列席代表152名。名额分配基本维持上一届安排。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人口占妇女总人口的比例,兼顾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情况,照顾少数民族较集中地区。在考虑代表人选时,应注意
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结构的合理性,适当增加经济、科技、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代表和团体会员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代表,适当增加妇联基层组织的代表以及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妇女工作者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0%左右,代表中应有台湾省及归侨、侨眷和侨属的代表。代表的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
  代表产生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由妇联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先行研究,并与各有关方面协商,提出候选人,经当地妇女代表大会或执委会选举产生,上报全国妇联,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台湾省的代表,委托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与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产生。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的产生办法,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拟定。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代表由本机关协商推选,书记处书记及以上领导干部带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选举。全国妇联团体会员的代表由全国妇联组织部与团体会员所在单位协商推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由全国妇联与中央统战部、各民主党派中
央、全国工商联协商推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由全国妇联与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协商,以特邀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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