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
【字 号】黑公通[2012]9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
(黑公通〔2012〕96号)
各市、行署、系统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于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审议通过,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省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监督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实施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细则。
  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省公安厅情报、国保、治安、刑侦、网安、监所管理、反恐、交警、消防、边防等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警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设在厅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市(地)公安局和农垦、铁路、森工等系统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设在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部门)是本辖区、本系统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县(市、区)级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公安局技防办,设在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公安厅技防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运营单位从业许可的审查、审批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全省一级风险或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治安(经保)、交警、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
  (四)负责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市(地、系统)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市(地、系统)公安机关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运营单位从业许可的初审,组织申报、年检和日常监督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风险以下或投资总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治安(经保)、交警、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
  (四)指导本市(地、系统)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县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并指导、组织和协调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由县(市、区)公安局依据本细则和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七条 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在公安技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
作,通过开展技术交流、专业培训、高新技术推广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活动,推动省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九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
  第十条 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产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概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明;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5、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6、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和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自收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省公安厅技防办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委托专家评审,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核发《批准书》;复审不合格的,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审核意见通知书》,发给申请单位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市公安局技防办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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