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 号】京公治字〔2018〕34号
【施行日期】201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
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8〕34号
 
治安总队,天安门、西站、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原有工作规范己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按照市局要求,治安管理总队对治安系统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下步工作中,请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本规范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反馈。同时,《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系统市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6〕120号)予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
  市级或市级区级分条件行政许可事项(16项):
  1.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服务对象: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  电话咨询
  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80715645,89146529
  受理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市局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所在窗口:3  层 A区7、8  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  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80715645:62059251
  办理处(科)室:治安管理总队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复印件1份)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1份);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复印件1份)
  5、主要办事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如场地是租赁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
  6、与北京市保安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的必要设备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 证明(复印件1份)
  9、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 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专门机构设置及相应人员情况材料和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内部管理制度、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章程、按保安服务行业标准要求 为客户提供保
安服务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11、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押运人员的材料(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的,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岗位确定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 报警设备的材料(包括车辆的合法来源、行驶许可证明复印件,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能覆盖业务范围内的联网报警所需的通讯、报警器材和设备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
  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支登记及
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支弹药库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设金库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金库证明材料,是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
  1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交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标准。
  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二)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初审[区级] → 上报[区级] →复审[市局]→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拨打89146529进行查询
  批准结果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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