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在合格投资者之间募集资金,以依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注册、基金设立、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等事宜。
第二章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合规设立,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机构。
第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注册登记和专业能力,且必须有相应的从业经验。 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合规性、透明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注册
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需提供基金的备案文件、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备案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注册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如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报告。
第四章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
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应当在登记注册登记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并且严格遵守登记注册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并定期向登记注册机构进行报告。
第五章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和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募集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基金备案情况报送登记注册机构,并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警告、等处罚。
附件: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表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表
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私募投资基金:是依法设立,在合格投资者之间募集资金,以依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合规设立,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机构。
3.登记注册:是指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以取得合法的运作资质和合规的市场准入。
4.信息披露: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公众和投资者提供基金的相关信息,确保市场透明和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