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3.07.31
【字 号】沪工总法[2013]184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工会
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工总法〔2013〕184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服务基层工会,方便基层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切实做好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市总工会对2008年下发的《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
2013年7月31日
  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局(产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局(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区、县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四)隶属于街道(镇、乡)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总工会审核,并报区、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五)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及所属工会组织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应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第六条 本市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承办。隶属于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七条 凡符合取得工会法人资格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隶属于街道(镇、乡)的新建工会组织,街道(镇、乡)总工会在批复同意成立工会组织时,同步发放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
  (三)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
  (四)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按照核准的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所填报的工会组织名称、工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以“黑体字体”填写打印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相关内容后发放。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补齐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备时起算。
  第十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在申请登记表批准栏中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工会组织提出变更事项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变更事项的批复;
  4、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5、其他需要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对该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二)工会组织变更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工会组织,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工会组织合并等原因注销的,应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上级工会组织收到原工会组织撤销上报备案的证明;
  3、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4、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二)工会法人资格因工会组织合并等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原工会组织提出撤销工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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