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深府[1993]134号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3.03.22
施行日期
1993.03.22
文号
深府[1993]134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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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
 (1993年3月22日 深府〔1993〕134号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登记管辖
  (一)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
  1、特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制企业;
  3、集团公司;
  4、内联、驻深企业,内地企业驻深圳特区的办事机构;
  5、内地驻深办事机构所设立的经济实体;
  6、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经营、外国(地区)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的分支机构;
  7、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区属企业除外)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二)下列企业按经营所在地辖区分别到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沙头角、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1、私营独资、合伙企业;
  2、区属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三)龙岗、宝安区工商局受理登记范围:
  1、本辖区内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2、本辖区内设立的内联、驻深企业;
  3、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二、登记条件
  (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从事的行业、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规定。
  凡属于《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须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投资者的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
  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在特区内申办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非深圳市户口的上述人员可到深圳经济特区创办科技刑集体或私营企业,其项目或技术须获得国家专利或经设区的市(含相当于这一级的地区)级以上科技局(委)的审核认定。
  申办市、区属企业法人须经产权单位批准。内地企业(不含私营企业)申请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地、市(含县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合同。
  4、有符合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本)。
  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可降低为十万元;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十万元;综合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一千万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百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本)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本)来源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单位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除投资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以已登记注册的资金(本)开办下属法人企业或参股联营,可以企业留利或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
  5、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商业性公司经营场地在30平方米以上;商场、商行、餐厅的经营场地在50平方米以上;酒楼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酒楼、宾馆、招待所、餐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使用用途。
  6、设立驻深军办企业按军办企业审批规定办理。
  7、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申办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申办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申办者必须是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或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自有资金数额;
  5、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伙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三)企业设立驻深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须经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批准;
  2、国内企业申请设立驻深办事机构必须是注册资金(本)在三千万以上的大型国有、私营企业或具有全国或广东省进出口权的企业;
  3、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四)申请广告经营单位企业法人和营业登记的,必须具备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登记审核内容
  (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二),依法审核企业名称、章程、合同、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本)、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内容。
  (二)企业名称应符合法律规范,特区内全民、集体、股份制企业其名称应冠以“深圳市”
行政区划名称。内联、驻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冠以“深圳”字样。在区(分)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一般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申请直接冠用市名的,须经市工商局核准。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按以下原则核定:
  1、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核定行业小类、品种、项目,按国家工商局《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准(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从事综合性商贸业,可按“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卖商品)、“物资代销业”核准。
  2、属《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列明具体品种、项目。
  3、除专营、专卖商品外,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再区分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统一按“购销”核准。
  (四)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投资导向目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业、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其中,按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项目应经审批)。
鼓励私营企业申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对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生产型私营企业,可试办集团公司。
  四、登记程序与岗位职责
  (一)咨询一一回答申请人的登记咨询,使申请人明确登记的基本知识、有关政策、法定条件、注册程序,完成申请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咨询人员的职责是:
  1、接受申请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
  2、接受申请人的书面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3、发放登记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
  4、办理企业名称查询。
  (二)受理一一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的职责是:
  1、检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2、检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按规定及时将登记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4、即时办理企业的下列登记申请:
  (1)核准企业名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认盖章。
  (三)初审一一依法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直接签署核准意见或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复核。
  初审人员的职责是:
  1、对下列登记申请直接核准: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负责人变更;
  (3)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变更;
  (4)企业外出经营。
  2、对下列登记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1)企业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变更;
  (2)企业经营期限变更;
  (3)企业注册资金(本)变更;
  (4)企业经济性质与股东变更;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6)企业开业、歇业与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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