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本单位监事会(监事)管理,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四)本单位理事、法定代表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接受本单位理事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单位财务;
2、对本单位理事、法定代表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单位理事、法定代表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