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摘要】乌木价值贵重,彭州乌木案的判例对于今后有关乌木的归属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乌木的属性,以及根据其发现场合的不同,讨论乌木的归属权。
【关键词】彭州乌木;归属权;借鉴意义
一、案情回顾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某村17组吴高亮(化名)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月9日,某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
彭州市国资办认为乌木应归国家,而吴高亮则认为乌木应为自己所有。
二、案情分析
(一)乌木是什么?
乌木在法律上的属性是确认乌木归属的重要前提。
1. 原告吴高亮认为,涉案的7根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化石,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亦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它们是吴高惠(化名)承包地的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该乌木形成之前为金丝楠木,由地里发育生长而成,符合物质的生长规律;但所谓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其次,乌木的形成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将部分树木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碳化而成。因此,乌木并不是由于其本身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是由于外部的特殊地理条件作用而成;同时亦无法确定该乌木中的金丝楠木的原始生长位置就是吴高亮其吴高惠的承包地,所以认为是天然孳息的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
2. 该镇政府认为该乌木为埋藏物、隐藏物
梁慧星教授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笔者也持相同观点。乌木
是天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或个人事先埋藏或隐藏而得。因此认为是埋藏物、隐藏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二)承包地的具体范围
对于承包地范围的划定,能够解决涉案七根乌木的出处问题,同样是确认乌木归属的必要前提。
2012年12月6日,吴高亮及其吴高惠共同向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对象为该镇某村17组及彭州市农村发展局。起诉原因有二:一是某村17组与吴高亮及其家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写明承包土地的具体位置;二是彭州市农村发展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没有依法写明具体位置。
2.吴高亮认为该乌木出于自家的承包地,并多次强调在发掘出来的7根乌木之中,仅有一根乌木竖立于河道之中,其他的均是自己发现并最先挖掘的。
曾任某村村支书的刘某出庭作证时表示,乌木被发现的位置确实在河道中,但河道和吴高慧的承包地紧挨着。随着河水上涨,冲掉了部分承包地后使得河道变宽,而乌木发现的位
置恰恰在这部分区域。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加之吴高亮又认为乌木属天然孳息,《物权法》又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那么,由此可请求法院确认乌木归吴高亮所有。
5. 该镇政府认为该乌木出于河道中,并出示了挖掘现场视频资料和土地确权图等证据。某村主任助理表示,根据土地确权图,乌木最初位置确实是在河道之中。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河道属于国家所有,那乌木极有可能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关于承包地的具体范围划分,双方都予以了界定,而且意外的是双方标注的乌木发掘位置基本一致。如果镇政府出示的发掘现场视频资料属实,7根乌木均在河道之中,那么就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因为河水上涨导致原部分承包地被河水淹没,那么该乌木的归属权有待研究。
(三)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
乌木被誉为“东方神木”,价值不菲。因此,乌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点。
1. 原告吴高亮认为乌木是其承包地的天然孳息,且涉案的7根乌木中有6根均出于自家的承包地中,因此乌木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天然孳息在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情况下,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息。吴高亮对其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用益物权。加之,吴高亮最早发现该乌木并雇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据此,乌木应该归吴高亮所有。
2. 镇政府认为乌木是埋藏物、隐藏物,其涉案的7根乌木均出自于河道中,因此乌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是物质奖励。且根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河道归国家所有。据此,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
三、笔者观点
乌木有“植物木乃伊”之称。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因此,笔者认为涉案的7根乌木应为原始金丝楠木的化石。
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其次,按照《条例》,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采掘古生物化石。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采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采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由此,涉案乌木应归国家所有,并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授权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挖掘保护。与
此同时,镇政府应当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吴高亮奖励,并赔偿其损失,包括开采费、劳务费、误工费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2: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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