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模板工程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章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七章  冬期施工
第八章  工程验收;
附录一  普通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
附录二  温度、龄期对混凝土强度影响曲线
附录三  冬期施工热工计算
附录四  常用施工记录表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与原规范相同,包括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与房屋有关的常用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斗仓等,只是在文字上作了必要的修改。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GBJ83-85的规定,对“建筑”来说,一般指各种房屋及其附属的构筑物,而本规范适用的斗仓,就很难说是房屋的附属构筑物。因此,将原条文中的“建筑”改为“房屋和一般构筑物”。
    本规范中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取得一致。
    第1.0.3条 本条为本规范的主要编制依据。
    第1.0.4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本综合性强、牵涉面广的规范,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如水泥、钢筋、砂石、外加剂等,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如预应力锚具、夹具、连接器、预制构件等,也与其他分项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有关规范、标准有密切关系。因此,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尚应按照有关的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同时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质量如不符合要求,势必影响后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对混凝土结构各分
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合格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如不合格,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返工。
    第1.0.5条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本规范未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另有专门的规范标准,应按照执行,因此保留本条文。
第二章  模板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目前我国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材料除钢材、木材外,已向多样化发展,主要有胶合板模板、塑料模板、玻璃钢模板、压型钢模、钢木(竹)组合模板、装饰混凝土模板、预应力混凝土薄板等。由于目前木材较缺,因此在模板工程中应以尽量少用木材为原则,故对原条文作了相应的修改。对钢材、木材的材质,已有相应的标准,钢材应符合《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700—88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木材时,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的承重结构选材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但材质不宜低于血等材;当采用胶合板等其他材料时,则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
    第2. 1.2条  原规范规定,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现考虑到木模板的接缝湿水后膨胀,接缝过于严密会产生变形,因此将接缝应严密予以删除。无论是采用钢材、木材或其他材料制作的模板,模板接缝主要是以保证不漏浆为原则。
    第2.1.3条  组合钢模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分别符合以下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214-88、《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84、《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GBJ113—87等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2.1.4条  由于目前隔离剂的种类很多,有些油质类化合物的隔离剂能对混凝土结构性能和装饰带来影响,因此加以限制。此外考虑到在施工中隔离剂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的情况严重,因此也作了相应限制。
第二节  模板设计
    第2.2.1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模板工程均应有模板工程设计,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全面考虑。由于有些模板支撑直接支承在基土上,因此对基土情况也应予以考虑。设计内容一般包括:选型
、选材、结构计算、施工图和说明。对简单的工程,如能根据经验确定材料规格和构造,亦可不作结构计算。
    第2. 2.2条  对模板的设计,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范,还只能规定按正式结构设计规范执行。由于与本条文相关的一些规范已进行修订,因此,对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的规定。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的规定。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的规定。
    考虑到原条文对容许应力值作了提高,如对钢材的容许应力值提高25%,对含水率小于25%的木材,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而在使用过程中也未发现有什么问题,因此在这次修订时,按相应的新规范进行了套改,分别将设计荷载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采用。但对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时,对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取为1.0。
    第2.2.3、2.2.4条  对条文本作修改,只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GBJ83-85,在名词上统一了。“重量”即“质量”,故将具有荷载性质的“重量”都改为“自重”,以免混淆。原条文中的“厚大结构”,都改为“大体积结构”。“自由跨度”改
为“跨度”。
    第2.2.6条  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原规范是参照起重机械设计的有关规定和以往模板设计的经验,规定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已不适用,因此作了相应的修改。对于风荷载的取值等,则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节  模板安装
    第2.3. 3条  将原条文中的“整体式”用词都改为“现浇”。原条文只考虑梁的起拱要求,现将板的起拱要求也考虑在内。
    关于模板的起拱高度,原规定是合适的,未作改动。但作用时应注意该起拱高度未包括设计起拱值,而只考虑到模板本身在荷载下的下挠。因此在使用时应根据模板情况,如钢模板可取偏小值(1/1000~ 2/1000),木模板可取偏大值(1.5/1000~ 3/1O00)。
    第2.3. 6条  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主要是对其模板的高低差限制在3mm以内。因此,对支点高低差的限制予以删除。
    第2.3. 8条  对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表中的项目,部分作了合并。对保证预埋螺栓的固定长度,其外露部分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预留洞内部尺寸,只准大不准小。对此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的偏差都以“O”来表示。无正负号的允许偏差值,则无正负之分。
    第2. 3. 9条  对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值的规定与原规范相同,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和构筑物的要求。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结构中的某些项目,当有专门规范、标准规定时,其偏差值尚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2.3.10条  对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中,较原规范增加了“墙板”,删除了“块体”。因墙板已应用很多,而块体应用已很少。
第四节  模板拆除
    第2.4.1~2. 4.3条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补充:
    一、将模板名称统一分为三类,即侧模(包括柱、墙模板)、底模和内模(包括芯模),而不使用承重模板、不承重模板及承重底模等名称;
    二、对2.4. 1表中的结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并补充了壳体,即划分为板、梁、拱与壳和悬臂构件四类;
    三、对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已由原按“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改为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表中的百分率值,原规定为70%的值,现考虑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取得一致,而改为75%。这是由于混凝土标号改混凝土强度等级后,对相同质量的一批混凝土,其标号比强度等级高2.ON/mm2,因此,在拆模时为了达到与原规范规定的同等拆模强度,对以强度等级表示的混凝土尚应提高5%的强度标准值,来补偿其差值。对达100%和50%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两次指标,则未作改动。但应指出: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1OO%或50%,尚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方法予以确定。
      第2.4.4条  仅作文字修改,将“计算荷载”改为“使用荷载”等,以便与设计规范名词统一。同时考虑到施工荷载与使用荷载不便于从大小上作直接比较,因此将“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改为“施工荷载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效应更为不利”的用词。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 1. 1条  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以下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一91;
    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 13013—91;
    三、《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13014-91;
    四、《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    GB 4463—84;
    五、《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 5223-85;
    六、《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 5224-85;
    在过渡期间,当采用原有热轧钢筋时,其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筋》GB1499-8
4标准的要求。
    第3. 1. 3条  按一、二级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要求其强屈比大于1.25,其目的是使结构某部位出现塑性铰以后,具有足够的转动能力。同时,对钢筋的实标屈服强度与钢筋的标准强度的比值,根据不同抗震等级有不同的限值,以保证设计上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要求能够实现。
    第3.1.5条 钢筋的代换,根据原条文进行了补充。在施工中,若缺乏设计图中所要求的钢筋种类、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但必须遵守代换的原则,以满足原结构设计时的要求。
    钢筋级别对结构构件延性影响很大,我国的Ⅰ、Ⅱ、Ⅲ级钢筋的塑性性能较好,因此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对梁、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Ⅱ、Ⅲ级钢筋;箍筋宜采用Ⅰ、Ⅱ级钢筋”。在钢筋代换时,也应尽量采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9:2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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