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油田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油田专用设备  为加强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及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家有关法规中规定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建设备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归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
规定等,制修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
(二)负责特种设备选型、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变更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检验、修理和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以及报废过程中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参与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和安全附件校验单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设备管理办法规定职责范围的设备前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明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制修订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规程,并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
(四)负责编报本单位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第二节  设计、采购、制造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
第十三条  锅炉、气瓶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和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采购应当按照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在申请购置特种设备的技术规格书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
第十六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到货后,应当对设备本体、随机附件及资料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进口特种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三节  安装、改造、修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
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属地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工程服务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完工后,应当经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节  使  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2:2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38775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特种设备   应当   单位   使用   检验   管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