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粒子(进出厂)验收标准 采购版

1. 检验标准
1.1. 技术要求
检验项目及指标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级
外观要求
1.白颗粒,粒子纯净,无黑点,无杂质,颗粒大小均匀,无异味、异嗅。
2.粒子干燥、无潮湿感。
SH/T 1541
A
污染粒子,个/kg
10
SH/T 1541
A
大粒和小粒,个/kg
10
SH/T 1541
B
理化指标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g/10min
依最终试车结果进行确认
/
A
密度,g/cm3
鱼眼0.8mm,个/1520cm2
鱼眼0.4mm,1520cm2
雾度,%
粘连性,N/10cm2
包装标示
包装、标示符合标准要求。
GB/T 11115
C
注:试车判定依据按文件编号:品保-3-G-026《碎冰冰线检验作业标准书》判定。
1.2. 卫生要求
指标名称
指标
不合格等级
干燥失重,%                   
0.15
A
灼烧残渣,%                   
0.20
正已烷提取物,%               
2.00
2. 试验方法
2.1. 试验结果判定
试验结果采用修约值判定法,应按GB/T 8170规定进行。
2.2. 试样制备
2.2.1. 注塑试样的制备
按照GB/T 11115规定进行。
2.2.2. 压塑试片的制备
按照按照GB/T 11115规定进行。
2.3.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GB/T 2918的规定进行,状态调节的条件为温度23±2℃,调节时间至少40h但不超过96h薄膜样品调节时间不少于12h
试验应在GB/T 2918规定的标准环境下进行,环境的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10%
2.4. 颗粒外观
SH/T 1541中的规定进行。
2.5.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
按照GB/T 3682中的规定进行。
2.6. 密度
按照GB/T 11115规定进行。
2.7. 鱼眼
按照GB/T 11115规定进行。
2.8. 雾度
测试按GB/T 2410规定进行。
2.9. 粘连性
2.9.1. 试样制备
2.9.1.1. 将试验前准备好的吹塑制得的30±3um厚薄膜试验样品按6.3规定进行状态调节,调节时间为16h以上。
2.9.1.2. 在调节后的膜卷距端部大于1m处的中间位置取两张相互粘连的长方形薄膜样品,样品沿薄膜纵向尺寸约300沿薄膜横向尺寸约200mm
2.9.1.3. 将上述长方形薄膜样品放在画有尺寸的玻璃平面上,用刀片裁取试样,试样沿薄膜试样尺寸为140mm,沿薄膜横向尺寸150mm;在试样中心留出50mm长的粘连部分,分别裁去上层薄膜的上端和下层薄膜的下端各140*50mm的部分,具体见下图深阴影部位为粘连部位。
2.9.2. 试验步骤
2.9.2.1. 将试样无粘连部分的两侧分别夹入拉伸试验机的上下夹具中,进行拉伸试验,试验速度500mm/min
2.9.2.2. 拉伸至上下层薄膜试样分离,记录拉伸过程中最大的负荷,单位为牛顿(N)。
2.9.3. 结果计算
粘连强度(δ)用牛顿每10平方厘米(N/10cm2)表示,按以下公式计算:
δ=P/(10Lb)
式中:
P:拉伸过程中最大的负荷,单位为牛顿(N);
L:试样粘连部分的长度,单位为厘米(cm);
b:试样粘连部分的宽度,单位为厘米(cm);
6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并按GB/T 8170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薄膜生产线
3. 检验规则
3.1. 组批
聚乙烯树脂以同一生产线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所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批,生产厂也可按一定生产周期或储存料仓为一批对产品进行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与验收。
3.2. 供应商出厂检测报告
每批供货时出具出厂检测报告单,检测项目包括:污染粒子、大粒的小粒、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密度、鱼眼、雾度、粘连性。(供应商首次供货时需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后续每年提供一次)。
3.3. 抽样方案
聚乙烯树脂可在料仓的取样口抽样,也可根据生产周期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抽样方案。
包装后产品的取样应该GB/T 2547规定进行。
3.4. 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
若检验不合格,则应加严双倍量抽样.
加严量出现不合格,即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加严量全部合格,即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4. 其它标准
4.1. 包装
聚乙烯树脂用聚乙烯编织袋加塑料袋双重进行包装或其他双方确认的包装形式包装。包装材料应保证在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
每袋产品的净含量可为25kg或其他。
4.2. 标识
聚乙烯树脂产品的外包装袋上应有明显标示,标志内容可包括:商标、生产厂名称和厂址、标准号、产品名称、牌号、生产日期、批号和净含量等。
注:产品出厂时,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执行标准,并盖有质检专用章和检验员章。
4.3. 贮存
聚乙烯树脂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并保持有良好消防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不应在露天堆放。
聚乙烯树脂应有贮存期的规定,一般从生产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4. 运输
聚乙烯树脂为非危险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用铁钩等锐利工具,切忌抛掷。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备有厢棚或苫布。运输时不可与沙土、碎金属、煤炭及玻璃等混合装运,更不可与有毒及腐蚀性或易燃物混装。不应在阳光下暴晒或雨淋。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5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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