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 号】通政规〔2019〕7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促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阶段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阶段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管理。
 
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空调室外机、基岩标、分层标等其他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阶段,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以沿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每侧各60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区;
  (二)规划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控制保护范围应当经专项研究确定。
  在建或建成线路控制保护区分为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两个层次,其范围分别如下:
  (一)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为安全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外边线水平投影外侧30米内为安全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为安全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四)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基岩标、分层标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20米内为安全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五)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各100米内为安全保护区,5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第七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征求属地政府意见后划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后申报。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与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公路管理机构、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利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八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土地出让前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在规划条件或者土地出让挂牌材料“特别约定”中明确地块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及
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要求。
 
第九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轨道交通的影响程度及存在问题,出具明确的回复意见,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根据该回复意见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架设、降水、灌浆、锚杆施工;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对轨道交通影响程度较大的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专项安全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的回复意见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所列活动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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