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便携式设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de)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de)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de)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de)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de)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de)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de)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de)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de)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de),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de)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de)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de),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de),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de)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de)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de)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de)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de)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de)配置.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de)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de)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de),依照本标准执行.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附1: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附2: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1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注:价格上限中(de)价格指单台设备(de)价格.
附2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3: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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