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金融机构反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重点识别。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
三、详细登记。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
四、及时报告。
第三条 我司应严格审查在本机构办理投资等业务的客户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投资账户或假名投资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投资服务。 
第四条 在投资时,我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投资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投资账户。
第五条 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监控名单(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或反
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反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相关文件。 
第六条 除上述业务外,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也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投资业务。
二、投资销户业务。
三、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我司利用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八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风险管理部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中止为客户办理续贷业务。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我司应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四、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风险管理部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证件识别
第十二条 我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调查工作在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保存至反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原有制度中与本制度类同的条款则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本制度将可能会不断完善和修订,届时以相应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风险管理部。
**公司
二O一七年一月一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5: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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