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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2.25
【字 号】川建行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5日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量化分级和发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建设按照“互联互通、全省共享”的原则,全省统一信用信息标准,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用信息的采集、量化分级、应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严谨、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三)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企业及时申报。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负面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归档。
企业信用评分
  第八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信用信息。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填报企业信用信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共享,实现信息自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采集审核,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审核,并通过信用系统推送至注册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省外入川企业分支机构产生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推送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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