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广西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统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水运工程相关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工负责制度。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地方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立广西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小组成员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广西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
第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广西有关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广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四)对广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五)指导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六)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负责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汇总全区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材料。
(二)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
(三)汇总上报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成果材料。
(四)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运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台帐,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失信的履约行为,在其上予以公示,并组织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协助指导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五)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负责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及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汇总全区水运工程招标人对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材料。
(二)对招标人作出的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进行审核确认。
(三)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调查核实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情况,并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2)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进行评价。企业信用评分
(四)汇总上报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及其他信用行为评价成果材料。
(五)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运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台帐,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失信的投标行为及其他信用行为,在其上予以公示,并组织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协助指导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六)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收集汇总辖区内水运工程招标人对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材料。
(三)对辖区内水运工程招标人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信用评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应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四)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五)指导和监督水运工程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
当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二)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工作方案,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协助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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