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无轨胶轮车基本要求
1、无轨胶轮车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
2、无轨胶轮车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行驶)及双套控制装置时,两套控制装置应为互锁,但紧急制动装置、停车自动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
3、在驾驶室内驾驶员正常工作的显著位置,应设置警示牌、自动保护装置的显示仪。警示内容主要包括: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显示仪应随时显示无轨胶轮车运行各种参数(压力、温度、时速)等数据。
4、无轨胶轮车应设置工作制动、停车制动和紧急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可为一套系统,但与工作制动应是各自独立控制的两套机构。
5、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应装备通信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6、行驶5台及以上无轨胶轮车时,应装有定位跟踪监视系统,并能正常使用。
7、无轨胶轮车应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排气温度最高至70℃时;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冷却水位(蒸发冷却)低于设定水位或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超过95℃或设计值时;瓦斯浓度达到0.8(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手动停机)。
8、无轨胶轮车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或配置两台以上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车载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则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
9、无轨胶轮车照明及信号:无轨胶轮车在运行前方装置照明灯,尾部设置红信号灯。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行驶)的无轨胶轮车,照明、信号系统应为复式。无轨胶轮车如装配倒车灯,倒车时,应有视听警示信号。无轨胶轮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无轨胶轮车前方20m处至少有4 lx的照明度,尾部红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60m。
10、无轨胶轮车应安装警铃等警声装置,警声装置的声压值在距离无轨胶轮车40m处,应不小于70dB(A)。
11、防爆柴油机的阻火器外壳无变形、无锈蚀,无开裂及无通孔。
12、防爆柴油机冷却净化水箱注水孔、燃油箱上的加油孔和通气孔应采用螺纹隔爆结构,孔盖应有系紧装置。无轨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度(横向或纵向)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
二、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
1、各矿机电矿长(经理)对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运输职能部门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的业务保安、技术服务,使用队组负责无轨胶轮车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运行等。
2、必须建立相应的各级部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并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3、由矿职教部门及胶轮车厂家对胶轮车司机、检修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司机及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胶轮车司机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无轨胶轮车必须建档编号管理,一台一档,建立健全无轨胶轮车档案、台帐、记录等。
使用前必须经矿井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发放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必须保证在用的无轨胶轮车机、电、液、气各系统齐全可靠,不应擅自对使用的无轨胶轮车进行改动和拆除零部件,无轨胶轮车及防爆柴油机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有维修保养记录。
6、每天应有专人负责对胶轮车运输线路进行巡视检查、维修工作,确保线路合格,车辆运输无障碍,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7、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小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8、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小于300mm。
9、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应置一个人员躲避硐室。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
10、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
11、车辆行驶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转弯处或驾驶员视线受阻区段,应设置减速、鸣笛标志;车辆在弯道或坡道上应低速行驶,车辆下坡不应空档滑行。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m的安全行驶距离。
12、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水质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
13、矿井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应限速:运物时不得超过40km/h;运人时不得超过25km/h。
14、胶轮车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制度。
15、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起动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驾驶室与载人车厢应实现对讲功能,车门应坚固牢靠,在运行中不能自行脱开。车门未关闭到位时,驾驶室宜有信号提示。车辆行进中或尚未停稳时,人员不得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得超员运输。
16、车辆严禁超载运输,车辆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能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输。
17、运输“四超”车辆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8、运送特殊材料(如火工品)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运送路线不得有任何车辆和人员作业。
19、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坚固措施。具有自卸功能车辆运行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20、井下柴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和储存。
21、井下柴油运输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运油车辆,使用普通车辆时,柴油油桶不应与其它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
矿用运人车
22、使用无轨胶轮车或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悬吊环,避免悬吊时桶体受力。
23、运油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
24、运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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