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化工企业非计划停工管理规定

渣油加氢炼油化工企业非计划停工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规范生产装置非计划停工管理,明确职能处室管理职责,督促生产装置加强运行监控,对于发生的非计划停工装置要求及时上报,及时作出停工原因分析、提交非计划停工报告。
2 职责
2.1 公司非计划停工管理由非计划停工管理小组负责,非计划停工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担任,停工管理领导小组由调度处、技术质量处、机动处、安环处、工程处、计划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员为相应处室下属成员。
2.2 调度处负责装置非计划停工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本公司炼油(化工)装置及其它装置非计划停工管理细则,指导监督基层非计划停工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编写装置非计划停工(紧急停工)处理应急预案;组织装置非计划停工应急处理及恢复开工;负责协调参与装置非计划停工原因调查分析和考核处理;负责编制月度及年度装置非计划停工情况报表;负责向集团公司炼油(化工)事业部上报非计划停工专题报告;负责炼油(化工)装置非计划停工的档案管理。
2.3  技术质量处负责工艺技术与操作原因引起非计划停工的分析、调查、考核工作,并组织对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负责指导炼油化工装置非计划停工的应急处理。
2.4 机动处负责设备、仪表、电气、检(维)修等原因引起非计划停工的分析、调查、考核工作,并组织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负责非计划停工装置抢修的组织工作。
2.5 安环处负责安全环保事故引起非计划停工的分析、调查、考核工作,并组织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负责对非
计划停工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的监督考核,非计划停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考核工作。
2.6  工程处负责项目施工原因引起非计划停工的分析、调查、考核工作,并组织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2.7  计划处负责发生非计划停工后,生产计划的调整工作,负责非计划停工损失的统计工作。
2.8  财务处负责非计划停工损失的核算工作。
2.9  企管处负责非计划停工考核兑现。
2.10  基层单位职责:及时真实地向调度汇报非计划停工情况,
严格执行非计划停工管理制度,建立非计划停工档案,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装置非计划停工原因分析和调查处理。
2.11 非紧急、有准备条件下的非计划停工,必需履行以下职责:2.11.1调度处负责停开工统筹的审定;负责停开工过程系统调整
的组织、指挥与协调;负责停开工过程中油品走向安排及质量的监督工作;负责停开工过程生产指令或要求的落实和考核。
2.11.2技术质量处负责组织对装置提出问题的分析,组织相关单
位对问题的讨论;决定停开工及抢修时间,负责停开工方案审定工作;检查停开工方案执行情况。
2.11.3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停开工过程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组织停开工单位的停工和开工安全验收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停开工过程安全环保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停开工过程安全环保工作的考核。
2.11.4机动处负责抢修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抢修方案的确定,
现场抢修过程的控制,确保抢修质量和进度。
2.11.5计划经营处负责公司停开工期间原油和产品变化与总部
的对接,计划的变更与协调,与调度处做好停开工物料的衔接工作。
2.11.6非计划停工单位负责装置出现问题的提出,编制停开工方
案和停工、抢修、开工统筹,并负责落实。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A类装置非炼油事业部年度检修计划安排的装置停工,B类、C类装置非炼油事业部月度计划安排的装置停工,非化工事业部月度计划安排的装置停工,按照非计划停工统计、管理。以下情况除外。
3.1.1 炼油(化工)事业部安排的装置临时停工或企业提出、炼油(化工)事业部同意的装置停工待料。
3.1.2 装置检修恢复开工后24小时内发生的停工。
3.1.3 新建装置投产后6个月内发生的装置停工。
3.2  装置非计划停工界定
3.2.1 炼油装置切断进料即为非计划停工。
3.2.2 化工装置:聚丙烯装置为停主剂,乙苯装置为切除干气进料,环氧丙烷装置为停止双氧水进料4小时(暂定)。
3.3  装置开停工时间界定
3.3.1 恢复进料,引原料进蒸馏设备、反应器等为开工时间,聚丙烯投用催化剂为开工时间,乙苯为投干气进料时间。
3.3.2 切断进料,原料停止进蒸馏设备、反应器等为停工时间,聚丙烯停止投用催化剂为停工时间,环氧丙烷装置停止双氧水进料4小时(暂定)为停工时间,乙苯装置为切除干气进料时间。
3.4  炼油装置非计划停工实行分类管理,分A、B、C三类生产装置。
a) A类装置:Ⅲ常减压、Ⅰ催化裂化、Ⅲ催化裂化、延迟焦
化、连续重整、渣油加氢。
b) B类装置:汽油吸附脱硫(S-Zorb,2# S-Zorb)、240万汽柴油加氢、120万柴油加氢、5万制氢、6
万硫磺(2#硫磺,3#硫磺)、重汽油加氢(RSDS)、航煤加氢(60万航煤加氢,40万航煤加氢)、100万催柴改质。
c) C类装置:公司其他装置。
3.5 炼油(化工)装置非计划停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一级、二级、三级。
3.5.1 一级:A类炼油生产装置停工15天及以上的非计划停工。
3.5.2 二级:A类炼油生产装置连续停工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足15天的非计划停工;B类炼油生产装置连续停工时间超过24小时的非计划停工。
3.5.3 三级:公司级的装置分类参考“公司装置长周期运行奖励办法”中分类方法,其余按3.2中界定的非计划停工。
3.6 停工应急处理及汇报程序
3.6.1  炼油装置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操作岗位必须立即报告总调度室及所属单位领导,同时按相关预案实施应急处理,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尽量减少停工损失。
3.6.2  发生非计划停工的装置,若须进行设备检修,一律按抢修处理(即连续作业)。对于事业部级、股份公司级装置的停工抢修,公司设立临时抢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抢修工作。
3.6.3  调度处及时向炼油(化工)事业部汇报。装置发生非计划停工时,调度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炼油(化工)事业部汇报有关情况:
3.6.3.1  A类、B类炼油装置停工后1小时内口头上报非计划停工简况,装置恢复进料后1小时内上报生产恢复情况。
3.6.3.2  C类炼油装置非计划停工如超过24小时,应及时汇报停工原因和抢修安排等有关情况。
3.6.3.3  一级、二级炼油装置非计划停工,应在装置停工后36小时内书面上报非计划停工快报。
3.6.3.4  化工生产装置因关键设备损坏、催化剂或吸附剂非正常失效发生非计划停工,停工后2小时内,将停工经过及有关情况上报化工事业部(非正常工作时间报总部应急指挥中心);24小时内将非计划停工原因初步分析及抢修安排按照快报模板要求报化工事业部。
3.6.4  一级、二级炼油(化工)装置抢修期间,每天16:00前向炼油(化工)事业部调度处汇报抢修情况,装置正常运行24小时后方可停止汇报。
3.6.5  一级、二级炼油装置非计划停工,由调度处在装置恢复正常运行后两周内,上报正式的非计划停工报告。
3.7  根据炼油(化工)装置非计划停工级别,按下列分工组织召开非计划停工分析会,形成非计划停工专题报告,要求及时查明停工原因,制定处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3.7.1  一级非计划停工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
3.7.2  二级非计划停工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
3.7.3  三级非计划停工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
3.8 停工原因分析
3.8.1  装置发生非计划停工,所属单位及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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