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开明、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开明、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20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曦 
【审理法官】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肖开明;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肖开明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肖开明 
【当事人-公司】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地兵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汤泽钢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地兵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汤泽钢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地兵汤泽钢 
【代理律所】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肖开明;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第一,事故的发生与责任的划分;第二,一审认定各项损失的标准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假肢安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第一,事故的发生与责任的划分;第二,一审认定各项损失的标准是否适当。围绕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事故的发生与责任的划分。肖开明对一审认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肖开明与其工友乘坐及驾驶云梯前往桥墩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根据法律规定,肖开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将劳务分包给不具资质的自然人的富勤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肖开明如对损害
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富勤劳务公司的责任。本案中,肖开明作为具有经验的施工人应当对驾驶和乘坐云梯可能具有的安全风险有充分的认知,肖开明未对其自身安全加以足够的谨慎和注意,对其所受损害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自行负担20%的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一审认定各项损失的标准是否适当。针对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本院作如下评述:1.残疾赔偿金,现有证据足以反映肖开明事发前长期未在农村生活和务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务工,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确认其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正确。2.护理费,富勤劳务公司提交的《收据》显示双方就护理费达成合意,即以每天18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因富勤劳务公司已支付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30日及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的护理费,故肖开明尚有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的部分护理费应当计入其损失部分,即4620元(180元/天×59天-600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二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且现有证据并不表明二被扶养人具有其他经济来源,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4.精神抚慰金,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肖开明所受伤害,一审酌定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妥。5.误工费、营养费,一审确定误工费计算至评残前一日,营养费计算期间为住院期间,计算标准适当,富勤劳务公司认为计算期间错
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6.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然,本案中,四川省康复辅具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其安装建议所参照的计算标准为《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中所载的适用于掌骨截肢情形的“部分手假肢"的最高支付限额,并将假肢使用年限直接等同于最低使用年限,缺乏合理性,不应予以采信。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具体金额为专门性问题,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现有证据并不反映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其他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予以采信,一审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确定肖开明因伤所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6000元。    因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其他损失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肖开明因此次事故所受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303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20元、残疾赔偿金368770.80元、营养费6780元、护理费38850元(34230元+4620元)、误工费37831.7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854.1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000元,以上合计879770.7元。结合已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富勤劳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03816.56元(879770.7元×80%),扣除富勤劳务
公司已支付的370589元,富勤劳务公司还应向肖开明支付333227.56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合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肖开明333227.56元;    三、驳回肖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肖开明负担1184元,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肖开明负担1788元,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6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48: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肖开明于2018年7月21日进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于2018年9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高压电击伤,住院天数为69天;后转
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4日,住院医嘱为:继续康复锻炼、可到上级医院烧伤整形科就诊,住院天数为157天;肖开明于2019年4月9日在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为2000元。2.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新兴派出所于2018年7月21日接到报警,出警后了解现场情况为:“2018年7月21日6时许,肖开明与杨仁华在小桥中铁八局机场高速工地驾驶云梯车在现场施工,在经过一处高压线时,因地上路陡导致云梯车达到一定高度导致导电致肖开明与洋仁华触电严重受伤,目前伤者已转至华西医院。"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城东派出所于2019年7月16日接到报警,出警后了解现场情况为:“肖开明报警称自己在四川富勤劳务有限公司担任钢筋工时受了工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3.肖开明就本次纠纷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庭审中载明:肖开明工资系案外人赖从根转入其卡中,平时工作系白德书安排与管理,且肖开明对富勤劳务公司与陈后军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新都劳人仲委案字(2019)第04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4.富勤劳务公司与陈后军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富勤劳务公司将天府机场高速公路TJ2标主线1号桥33某-90某下部结构工程分包给陈后军,合同暂定总价为65423
81元,合同约定第八项、安全生产要求中:“……4、安全工伤事故责任及费用承担:安全事故当单次(指1人/次)费用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由乙方自行承担,2.0万元以上部分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5.肖开明家庭成员组成如下:父亲肖洪旺。6.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均认可肖开明受伤事实。7.富勤劳务公司已经支付费用如下:医疗费303164元,护理费34230元,向肖开明借支26195元,两次鉴定费用共计4000元,第一次庭审后,肖开明再次向富勤劳务公司借支1000元,以上费用肖开明均予以认可,共计368589元。8.四川省康复辅具技术服务中心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肖开明需要安装部分手假肢,价格为6000元/具×2(2只手)=12000元,使用年限为一年。    另,1.一审法院依据富勤劳务公司鉴定申请,依法对肖开明伤残情况及辅助器械费用进行鉴定,结果如下:肖开明电击伤致双手功能丧失值为106分,为六级伤残;全身多处瘢痕形成总面积约占全身体表面积5.3%,为十级伤残;辅助器械费用约需16000元,鉴定费2000元。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对伤残等级均无异议,肖开明对辅助器械费用存在异议;2.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后向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明示需要追加陈后军为本案一审被告,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均表示不予追加,由法院确认富勤劳务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就肖开明损失,一审法院审核有效证据后
认定如下:    医疗费303164元,以医院发票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肖开明主张50元/天,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即(69天+157天)×20元/天=4520元;营养费一审法院认定为30元/天,即为(69天+157天)×30元/天=6780元;残疾赔偿金368770.80元,计算方法为按照2019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54元(肖开明在案涉地点做工时受伤,做工地点属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年×51%(伤残等级赔付比,以六级为标准,为50%,其余一个十级为增加0.1个百分比);护理费34230元,有发票,该部分富勤公司已经全部支付,肖开明也予以认可;误工费37831.74元,计算方法为根据四川省2019年度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每年度53315元,计算天数为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即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4月16日,为259天,费用即为(53315元÷365天)×259天;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
暂行办法》的通知(川高法[2001]字320号)规定:“四、……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具体到本案,肖开明于2019年4月9日就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截至该日,肖开明年满45周岁,结合配置机构意见,肖开明需每年更换假肢,故需产生费用为25年×12000=3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其父肖洪旺系农村户口,故金额为14056元(2019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1%×8年÷2(2个子女)=28674.24元,其母陈家秀同理,则金额为14056×51%×14÷2=50179.92元,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金额为78854.16元;一审法院认可交通费100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两次鉴定费用4000元,以上金额共计1159150.7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审理中,肖开明、富勤劳务公司经法庭释明后均表示不追加涉案工程劳务分包人陈后军为本案被告,富勤劳务公司表示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后另案向陈后军追偿,对此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焦点为富勤劳务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多少。结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事发时,肖开明在富勤劳务公司工程地作业,富勤劳务公司在工人作业时应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应检查工人作业时安全配套设施,提供安全、良好的环境给工人作业系其基本义务。肖开明系因路面路陡导致云梯车达到一定高度导致其触电受伤,公司应在该路段摆放安全警示
标牌,提醒工人作业时的安全,且其明知工程地段中涉及高压线路段,更应谨慎施工,但富勤劳务公司并未做到该点,对此应承担80%的责任。肖开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长期施工人员,经验丰富,在其施工前应观察周围情况,确保自身施工安全,路面是否有障碍物或者路面是否符合施工条件其完全可以预见,但其并未尽到自身安全审慎的义务,对此应该承担20%的责任。故,富勤劳务公司对本次事故赔偿金额为1159150.70×80%=927320.56元,扣除其已向肖开明支付的费用及借支的费用,实际支付金额为558731.56元(927320.56元-368589元)。    据此,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富勤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肖开明赔偿款558731.5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富勤劳务公司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39: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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