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注释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税号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
(六)收藏品或古物(税号97.05或97.06)。
二、税号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税号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二、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及维利式信号)。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税号93.05及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税号87.10)、军用飞机(税号88.01或88.02)及军舰(税号89.
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炮、机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税号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税号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
93.01  军用武器,但、其他手及税号93.07的兵器除外
本税号包括各种军用武器,但税号93.02的和其他手及税号93.07的武器除外。本税号还包括单独报验以备作为部件安装在舰艇、装甲列车、飞机、坦克及装甲车辆上的武器及火器。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火炮(固定的或装在轮子或履带等上的),例如,野战炮、中型炮、重炮及超重炮、远程炮、高射炮、反坦克炮、榴弹炮及迫击炮。
安装在铁路车辆上的远程大炮应归入本税号,而不归入第八十六章。移动火炮和自行火炮与税号87.10的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不同,它们也应归入本税号。
二、能作连射和速射的武器,有些可由单人操纵。
这类武器包括机、冲锋(轻型自动)及其他连射武器。
三、军用火器,例如,步、等。
四、其他军用发射器,例如,军用火箭发射器(但税号93.03的货品除外)、深水发射装置、发射管、(向敌人喷射燃烧挥发性液体的装置),但不包括除草专用的喷火(税号84.24)。
93.02  及其他手,但税号93.03或93.04的货品除外
本税号包括任何口径的及其他手。这些械可通过爆发射除信号弹以外的各种子弹,它们是握在手中射击的武器。
是带有旋转弹膛的单管火器。
手有一支或多支管,也可以配有可替换的管。半自动手带有一个可装数发子弹的弹夹,但每发射一发子弹都必须扣动一次扳机。
本税号包括微型的及其他手,也包括制成其他形状(例如,铅笔、小刀或烟盒形状)的类似武器,只要它们实际上仍是火器。
本税号不包括连射武器(即某种使用手子弹,但每当扣动扳机就可作连射直至子弹耗尽或松开扳机为止的火器),此类武器应作为冲锋(轻型自动)归入税号93.01。这些武器可握在手中射击,但通常加有折叠柄。
本税号不包括:
(一)式无痛捕杀器、发射信号弹用的维利式信号、发射空包弹的赛跑起步及其他手(使用实心或封口管或者使用锥形弹膛)、舞台用道具、不能发射子弹的前装火药手(税号93.03)。
(二)弹簧、气手(税号93.04)。
93.03  靠爆发射的其他火器及类似装置(例如,运动用猎及步、前装、维利式信
号及其他专为发射信号弹的装置、发射空包弹的和其他手、式无痛捕杀器、抛缆):
10  —前装
20  —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猎,包括组合式滑膛
30  —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步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除税号93.01及93.02所列货品以外的各种火器。某些不属于武器,但是靠爆发射的器具也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口径的运动、狩猎及打靶用步、和其他械,不论是滑膛式或来复式。运动及狩猎
用常配有一支以上的管,有时是一支滑膛管和一支来复管,还可配有互换管(滑膛式和来复式)。这些械的金属部件和托常带有装饰性雕刻。打靶用一般只配有一支管。
这些械有的每次只能发射一发子弹并在每次射击后需手工重新装弹,有的则装有弹夹,可以连续射击,还有的装有半自动速射装置。
类似手杖形状的运动用也应归入本组。
二、野鸭(猎船),专为打水鸟而设计的。这类通常安装在一个可固定在船上的支架或底座上。
三、不能用于发射子弹的前装。
四、维利式信号及专为发射信号弹的其他装置。
五、专门用于发射空包弹的假左轮及假手或安全左轮及安全手。这些的管可以是实心或封口的,只留有一个排气孔。某些的旋转弹膛可以是圆锥形的。而有些赛跑起步或舞台道具则没有管。赛跑起步可以装有电气装置用以促动精密计时设备。
六、式无痛捕杀,即类似发射空包弹的手。它通过爆炸力使从管射出,用以杀死或击昏动物。是栓住的,不会脱离体并可收回供再次使用。
本税号不包括偶尔用于屠宰动物的子弹式手(通常是大口径的)(税号93.02)。
七、抛缆,主要在船上或救生站上用于建立救生方面的联系。
八、捕鲸炮,通过发射带索鱼叉以捕捉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龟等。
九、报警、炮及类似装置,能发射空包弹用以报警(例如,在救生艇上),以及用于庆祝活动或对偷猎、偷渔进行报警等。
十、防雹炮,其炮身为截头的铁片圆锥体,用以向雹云射击,使其变成雨。
本税号不包括以作为动力的铆接工具以及打墙孔工具等(税号82.05)。
93.04  其他武器(例如,弹簧、、气手、警棍),但不包括税号93.07的货品
本税号包括除税号93.01至93.03的火器以及税号93.07的武器以外的其他武器。
本税号包括:
一、警察等用的警棍、护身棒、加重笞杖和类似品,以及灌铅手杖。
二、指节铜套,即握拳时套在手指上的金属套,用以进行搏击等。
三、,用于射鸟或虫,包括制成手杖形状的。
弹射玩具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5.03)。
四、、、气手。这些类似于普通步和手,但这类装有空气压缩筒,扣动扳机时压缩气体进入管把子弹射出。
利用同一原理但不用空气而使用其他气体发射子弹的、及气手也应归入本税号。
五、以强力弹簧作为动力的类似武器。
六、以压缩二氧化碳为动力的及手,用于远距离向野外动物发射装有麻醉剂或药剂(抗血清、疫苗等)的自动注射器。
七、装有催泪性毒气的烟雾喷射罐。
93.05  税号93.01至93.04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
10  —或其他手用
—税号93.03的猎或步用:
21  ——猎筒
29  ——其他
90  —其他
本税号的零件及附件包括:
一、军用武器的零件、附件。例如,各种炮的套管(即炮身内管)、反冲机械装置及炮闩;机、冲锋及其他炮的活动炮塔、炮架、架及其他特种架座,不论是否配有瞄准及装填装置。
二、军用小型武器、、打靶、及其他手等的金属铸件、冲压件及锻件,例如,管、闩、机、扳机护圈、机机芯、快慢机、撞针、击铁、扳机、击发阻铁、退壳器、推顶器、手的身、金属护板、托板、保险机、的旋转弹膛、前后瞄准器、弹夹。
三、托、瞄准器、管或闩的防护套及保护盒。
四、莫里斯管等(供插入大口径及步的小膛管,在小型靶场射击训练时使用)。
五、步、或其他长的托和其他木制零件以及左轮或其他手的托和板(木、金属、硬橡胶等制的)。
六、步、或其他的带、叉架或支架、托旋轴及回旋带。
七、消音器(声音减弱器)。
八、运动及打靶用的活动后坐力缓冲器。
本税号不包括:
(一)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例如,螺丝钉、铆钉及弹簧(第十五类),以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二)盒(税号42.02)。
(三)由发射系统控制的机用空中照相机(税号90.07)。
(四)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及类似瞄准器(税号90.13)。
(五)协调制度中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附件。例如,管清扫绳、通条及其他武器清洁工具(税号82.05、96.03等)。
93.06  、、、地雷、、导弹及类似武器及其零件;子弹、其他弹药和射
弹及其零件,包括弹丸及弹垫:
10  —铆接机或类似工具用及式无痛捕杀器用子弹及其零件
—猎子弹及其零件;弹丸:
21  ——猎子弹
29  ——其他
30  —其他子弹及其零件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弹药。例如:
(一)炮弹(、子母弹、、照明弹、、曳光弹、、等)及炮用的其他弹药。
(二)各种子弹:空包弹(包括用于铆焊机的或用以启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空包弹)、弹头子弹、曳光子弹、燃烧子弹、穿甲子弹、等用的实心子弹。
(三)以压缩气体或弹簧为动力的、其他长式手用的子弹、弹丸(空心、球
形、缩腰的等)及镖,但税号95.03的玩具子弹除外。
二、弹道导弹,当有效负载到达远地点后回落到地球表面时,导弹落速不超过每秒7000米的。
三、装有发射后可自动推进的武器。例如,、飞弹(类似于飞机的飞弹)、空中导弹及。
四、其他军火。例如,地雷及、深水、及榴弹、空投。
五、捕鲸炮用鱼叉,不论是否带有爆头。
六、军火、弹药的零件。例如:
(一)、地雷、、炮弹及的弹体。
(二)及其他子弹零件。例如,底座(黄铜制)、内杯、内底及内衬(金属或纸板制)、弹垫(毡、纸或软木等制)。
(三)制弹药用的弹头和。
(四)、等用的引信(点及基面起爆),不论是定时、碰击或近发引爆(电子控制的);引信零件,包括保险盖。
瞄准器(五)某些军火零件。例如,用的特种推进器及陀螺仪。
(六)的弹头及浮箱。
(七)的撞针、安全销、杠杆及其他零件。
(八)的弹翼。
本税号不包括:
(一)制成的及发射药,即使制成可供装入军火弹药中的形状(税号36.01及36.02;安全、、火帽及引信、引爆器及电子,包括炮弹的火帽(税号36.03)。
(二)信号弹及降雨火箭(税号36.04)。
(三)灭火弹及灭火器的装填药(税号38.13)。
(四)火箭、及类似导向的原动机(税号84.11或84.12)。
(五)税号85.26的无线电及雷达装置(参见本章注释二)。
(六)装于军火或军火零件用的钟表机芯及其零件(例如,引信)(税号91.08至91.10及91.14)。
93.07  剑、短弯刀、刺刀、长矛和类似的武器及其零件;刀鞘、剑鞘
本税号包括剑(包括藏有剑的手杖)、短弯刀、刺刀、长矛、梭镖、戟、曲刀、短剑及匕首等武器。这些武器通常用优质钢作刃,有时还配有精致的护罩或护手板。
这些武器即使只作仪仗或装饰用,或只用作舞台道具,也应归入本税号。
这些武器的刀片大部是固定的,但有些匕首及短剑具有活动刀片,通常藏于刀柄内,可用手或弹簧装置将其打开或锁住。
本税号还包括本税号兵器的零件。例如,剑身(包括坯件,即使只经锻制的)、柄、护罩、把手,以及剑、刺刀、短刀等的鞘和套。
本税号不包括:
(一)佩挂剑、刺刀等用的挂带及类似装备,皮革制的(税号42.03)或纺织材料制的(税号62.17);剑结(一般归入税号42.05或63.07)。
(二)作为刃具的狩猎、露营以及其他用途的刀(税号82.11)及其刀鞘(通常归入税号42.02)。
(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鞘和套(税号71.15)。
(四)钝头击剑(税号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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