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 2001-2011

ICS03.220.50
A 5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2001—2011
代替 MH/T 2001-2008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整流罩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2)
4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3)
5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4)
6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8)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MH/T 2001—200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与MH/T 2001—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第1章范围中修改了本标准不适用的情况;
——在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人员轻伤”和“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第3章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将“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修改为“航空器起火冒烟”;删除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进近,并在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复飞”的示例,将相应内容转至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在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增加了“目视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且在机场标高60m以下复飞”的内容;修订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修订了“飞错航路(线),或未经管制部门许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的内容;修订了“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的内容;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
——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尔学、熊杰、乔以滨、毛延峰、王浩锋。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 2001—2004、MH/T 2001—2008。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等特定事由所征用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  aircraf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air transportation serious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air transportation incident
MH/T 2001—2011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未构成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2.8
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 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的情况。
2.9
人员轻伤injury
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注:轻伤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2.10
跑道侵入runway incursion
在机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人员误入指定用于航空器着陆和起飞的地面保护区的情况。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跑道侵入分为:
——A类:间隔减小以至于双方必需采取极度措施,勉强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B类:间隔缩小至存在显著的碰撞可能,只有在关键时刻采取纠正或避让措施才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C类:有充足的时间和(或)距离采取措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D类:符合跑道侵入的定义但不会立即产生安全后果的跑道侵入;
——E类:信息不足无法做出结论,或证据矛盾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 DOC9870 AN/463 (防止跑道侵入手册)]
3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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