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3
【文 号】国质检动函[2009]432号
【施行日期】2009.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9年7月3日 国质检动函[2009]43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9年6月24日质检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签署的《关于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泰国水果过境老挝、越南从广西凭祥友谊关口岸进境。现将《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
  中国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泰国热带
水果输华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2004年10月2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2009年6月24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罗望子、橘、苹果、番荔枝、橙、柚、木瓜、杨桃、番石榴、红毛丹、莲雾、菠萝蜜、椰果、菠萝、人参果、香蕉、西番莲、椰子、龙眼、榴莲、芒果、荔枝、山竹。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的泰国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发货人须经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 MOAC)注册登记,必要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提供这些注册的名单。MOAC向AQSIQ通报运输公司名单和集装箱封识样本。上述名单可在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MOAC应指导果园种植者采取有效的田间病虫害预防和控制措施,将病虫害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MOAC应对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向AQSIQ通报泰国这些水果上发生的重大疫情和新发生的任何有害生物疫情。
  2.MOAC将对输往中国的芒果进行检疫并证明不带有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或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如果出口芒果来自上述实蝇发生地区,则须由出口方进行有效除害处理。
番荔枝种植
  3.MOAC应对水果农用化学品的科学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实施农残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水果的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 MOAC检疫监管下进行,采取适当措施对水果进行挑选、分拣和包装。确保不带昆虫、螨类、枝、叶、土壤和烂果。
  2.水果不得携带AQSIQ关注的限定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枝、叶和土壤。荔枝、龙眼枝
条长度不超过15厘米。
  3.包装好的水果应单独储藏,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或中文标出水果种类、产地(省)、果园、包装厂和出口商名称或代码以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四)证书要求。
  1.水果出口前,MOAC应实施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和二氧化硫残留证书 (龙眼),并对集装箱加施封识。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该批水果符合《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检验检疫条件议定书》和《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同时注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码。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为7天。
  2.泰方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穆达汉植物检疫站)应在货物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前,将植
物检疫证书中的信息通过传真、E-mail等方式通报中国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运输和入境口岸要求
  (一)水果应由冷藏集装箱运输。
  (二)水果过境第三国运输期间,不得开箱,并按以下指定路线运输:穆达汉(泰国)-沙湾拿吉-达沙湾(老挝)-劳宝-河静-清化-河内-谅山(越南)-友谊关(中国)。
  (三)从广西友谊关口岸入境。
  六、进境要求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的核查。
  1.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核查有关证书和封识是否符合第四条第 (四)项的要求。
  2.核查进境水果是否附有AQSIQ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11章的有关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果发现证书信息与MOAC提供的不一致、伪造或证书无效,不得接受报检。
  (二)如果货证不符、封识被破坏或混入其他国家的水果,该批货物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如果农用化学品残留限量不符合中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委员会或中泰双方商定的标准,或者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其他违规情况,则按照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检验检疫条件议定书》第十二条处理。
  (四)AQSIQ及时将上述违规情况通报 MOAC,以便MOAC尽快调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双方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如果上述违规情况多次发生,AQSIQ将暂停进口来自有关果园、包装厂和发货人的水果。如果情况严重, AQSIQ将暂停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
  八、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境水果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附: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的冷藏集装箱封识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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