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机房集中监控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
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1.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9.将1.3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5)在报检时审查,(5)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10.将2.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1.将2.5(1)修改为:“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12.将2.8调整为2.7,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松闸扳手涂成红,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要进行8.12要求的试验,综合8.9、8.10、8.11、8.12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13.增加:“2.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B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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