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工程开工管理制度

新能源公司开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和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符合规定条件,根据《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集团公司风电项目管理手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工管理可分为: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审查管理和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管理两个部分。
(一)建设项目开工条件:是指建设项目已核准并取得集团公司开工批复,工程组织、技术准备、施工环境、资源条件、现场施工准备条件已具备,并办理完毕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开工许可及备案手续。
(二)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条件:是指单位(分部)工程开始施工前必须具备的人员、机具、材料、技术准备、施工环境等条件以及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基础保证工作和目标策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专项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分子公司工程开工管理办法的贯彻落
实;负责批准风电、光伏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计划。
第五条区域公司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具备条件,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条工程设备部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提出开工申请并组织编制工程开工报告,上报区域公司审查。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告。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条件并提交开工报告申请。
第三章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第九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实际开工前,应严格落实各项开工条件,以确保工程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已经核准,并取得集团公司的开工批复文件。区域能源管理
(二)项目公司已经成立,组织管理机构及各部门管理职责已明确,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工程总体策划方案编制完成,按照规定通过审查。
(四)各项工程管理制度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核下发。
(五)初步设计审查已完成,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六)设计、监理、主体施工、主机招标工作完成,合同已签订。
(七)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了区域公司的审查。
(八)委托质量监督手续已办理。
(九)征地工作已基本完成,临时租地工作已基本落实;电网送出、水源等外部建设条件已基本落实。
(十)现场“四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
(十一)现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能够基本满足开工需要。
(十二)已按照开工前安全管理工作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并按照规定通过上级管理部门的审查;完成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安全设施、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完成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特种设备备案、质量监督注册和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等工作。
(十三)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并签订交付协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以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十四)工程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一)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由工程设备部报区域公司审查,区域公司审查通过后向集团公司申请开工,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自批准开工之日起半年内不能安排项目开工的,要重新审批开工。
(三)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工程设备部应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程恢复施
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四)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报告,内容见附录A。
第四章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获得开工批准后,各标段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单位(分部)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填报开工报告,并提供以下经批准的书面材料供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确认:
(一)已批准的安健环计划。
(二)已批准的质量计划。
(三)已批准的进度计划。
(四)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已批准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
(六)图纸会审审批单。
(七)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表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表。
(八)施工机械计划表。
(九)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单位(分部)工程开工之前,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后,才能批准开工:
(一)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含特殊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二)图纸满足现场连续施工需要,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完成。
(三)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经审核、审批完成,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已完成。
(四)办公、生活、生产临时设施满足开工需要。
(五)施工现场的区域隔离工作已完成,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电缆、通信等设施已明确,已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六)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志、标识、工器具已准备就绪,消防设施已齐备。
(七)施工用机械设备、材料已到场,并经过报验合格,能满足开工需要。
(八)工程外部水、电、路接口明确且具备施工条件。
(九)涉及生产系统的开工工作手续办理程序已明确。
(十)上道工序已验收合格并移交本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涉及生产区域的工程开工之前,应确认以下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
(一)地下给水、排水管线。
(二)地下气、汽管道。
(三)地下电缆、沟道。
(四)地上生产设施。
(五)附近的高压电气设备。
(六)施工可能影响生产的因素。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分部)开工/复工报告及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1:31: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3689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开工   工程   施工   条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