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农药污染防治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农药污染防治*
张连辉
内容提要:20世纪50年代,中国在大规模使用化学农药之初,即开始积极探索农药污染的防治。因受到各种历史条件的制约,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农药污染防治工作是在
生产安全和劳动卫生理念下,围绕防治农药急性和亚急性中毒展开的,从而表现出明显的
前现代性特征。这一时期的探索,为此后中国现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起步,奠定了重要
知识、技术和制度基础。这些探索的内容、特征与绩效,主要是由农业植保方针、农业发展
政策、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发展水平等经济因素决定的。
关键词:中国植物保护农药污染20世纪五六十年代
化学农药至今仍是农业植物保护的重要手段,后者则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化学农药的使用,尤其是不科学使用,却极易引起环境污染。①自1962年卡尔逊(Rachel Carson)出版《寂静的春天》以来,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农药污染问题。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使用农药之初,即开始积极
防治农药污染。但时至今日,农药污染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农药中毒事故、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以及出口农畜产品因农药残留超标被外商退货的事件屡屡发生。有效防治农药污染,已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于中国农药污染及其防治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纵观既有成果,基本是从农业科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等角度入手的,从历史角度入手的很少。而关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农药污染及其防治的研究,唯《新中国成立30年来农村环境的污染与治理》(唐旭斌,《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黄树则、林士笑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二十年》(编委会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我国现代农药工业起步和发展的几个关键时期———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尹仪民,《化学工业》2009年第7期)等极少数文献有所涉及,但对其间农药污染的具体成因和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与绩效等,均缺少深入的历史考察与透视。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中国农药污染防治工作演变的前现代阶段。对它的研究,将有助于深化人们对中国现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兴起的历史逻辑和历史意义以及中国早期环保史的认识,亦可为当下人们审视和应对农药污染提供历史视角。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植物保护入手,系统考察此阶段中国农药污染的历史成因及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绩效与成因,总结其间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特征,望对当下人们应对农药污染问题有所启发。
[作者简介]张连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武汉,430073,邮箱:
m。
*本文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949—2010年中国农业面源污染的经济史研究———以湖北、山东两省为例”(批准号:11YJC790273)的资助。衷心感谢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①农药污染是指农药及其在自然环境中的降解产物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破坏生态系统,引起人和动植物急性或慢性中毒的现象。因此,农药污染主要表现为急性(包括亚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两大类。农药急性和亚急性中毒主要是由于采取错误施药方法、缺少相应保护措施、误食农药、施药后的短期内食用施过农药的粮蔬、服药自杀以及投毒等原因造成的。因其表现迅速、明显,可称为显性污染。农药慢性中毒主要是农药降解期较长导致的农药残留在动植物体内和环境中逐渐累积,因不易察觉,可称为隐性污染。另,若无特别说明,文中“农药”指“化学农药”。
一、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农药污染的主要成因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中国植保方针经历了从初期依赖人工为主到长期片面依赖农药的转变。其间,受“”运动和“”的影响,中国植保体系建设屡遭挫折,科学施药技术传授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农药使用数量和施药强度增长较快,用药结构则长期以高毒高残留农药为主。上述因素叠加在一起,成为农药污染快速形成的主要原因。
新中国初期,由于当时化学农药生产能力和进口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植保的需要,1950年政府暂时制定了“以人工捕打为主、药械为辅”的植保方针。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农药产量和供给能力明显提高,为大规模使用农药防治农业病虫害提供了可能性。①由于使用农药防治病虫害效率更高、更为经济,1952年12月,全国治蝗座谈会提出了“以药剂除治为主”的植保方针。由于“南螟北蝗”是最具典型性的农业虫害,该方针实际上成为全国性植保方针。
此后,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兴起,植保领域出现了急于求成的思想倾向。1955年12月,在《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中提出:“在七年内,基本上消灭十几种不利于农作物的虫害和病害。”②随后,1956年1月中央政治局则要求“从1956年开始,分别在7年或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农作物最严重的虫害和病害”。③该要求被完整地写入1957年10月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成为一项重要植保政策方针。上述提法低估了农业病虫害防治的长期性,忽视了其适度性,是急于求成的典型表现。
“”运动兴起后,提出了“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农业“八字宪法”。其中,“保”即为植物保护。开展植物保护成为推动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1958年11月,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制定了“全面防治,土洋结合,全面消灭,重点肃清”的植保战略方针。植保方针已完全统罩在急于求成的思想之中。1960年5月,全国植保工作会议又提出了“猛攻巧打,全面防治,重点肃清,依靠众,实行‘五结合’:防与治结合,土与洋结合,经常与突击结合,田内与田外结
合,防治与检疫结合”的农业植保方针。这实际上是对上述植保方针的细化和强化。
受此影响,实践中产生了“重治轻防”和片面依赖化学药剂防治的取向。在国民经济调整初期,为反对“瞎指挥”,又一度出现放弃技术指导、一切按老农经验办事的偏向。于是,各地出现了所谓打“预防药”(有虫无虫定期打药)、“保险药”(从田间打到粮仓)、“功效药”(高剂量、高浓度)、“全歼药”(不分害情的混施药剂)等过度施药、乱施药的做法,导致农药中毒事故频发。
针对不合理使用化学农药导致的不良后果,尤其是频发的农药中毒事故,1963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防治并举,以防为主,土洋结合,领导、专家、众三结合,全面防治,安全有效”的植保方针,明确要求“以防为主”和“三结合”,并开始强调“安全”用药。这对推动科学用药和降低农药中毒率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以药剂除治为主”的方针并未被放弃,“”初期的植保工作又陷入混乱局面,植保中“重治轻防”和片面依赖化学药剂防治的状况依然比较严重。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农药供给长期不足、农药植保效果的下降和农药中毒频发,各级政府曾不同程度地提倡发展非化学植保手段,甚至萌生了“综合防治”的植保理念,但主导中国植保工作的是以农药防治为主的传统植保理念与方针。这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使用农药初期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的植物保护方针与实践在此方向上走得更远,误入片面依赖农药的歧途。这是这一时期中国农药中毒事故频发和农药污染快速凸显的重要原因。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期
②③农业植保防治对象除虫害和病害外,还有草害和鸟兽害等。鉴于病虫害是主要药防对象,故本文主要探讨病虫害的防治,
且非特指一般用病虫害代指上述所有害情。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30页。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
建立、健全植保体系,是科学施用农药和防控农药污染的重要组织和制度保障。20世纪50年代中前期,为加强植物保护,新中国迅速建立起植保制度和组织体系的基本框架。“”运动时期,全国植保机构和人数一度快速膨胀,但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变更、强调土法上马、“瞎指挥”等因素的影响,大量专业植保技术人员被下放或转行,在岗的植保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总体显著下降。另外,很多地方资料显示,其间植保机构被精简、撤并的现象,也普遍存在。而一度出现的放弃技术指导、一切按老
农经验办事的错误倾向,则进一步加剧了植保机构的涣散,阻碍了科学植保方法的推广。植保检疫制度则几近废弛,种苗调运往往忽视病虫害的影响和传播。这些都严重冲击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初步建立起来的植保体系。1961年之后,针对当时农业植保中出现的混乱局面,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恢复和加强农业植保工作的举措。植保组织和制度虽有所恢复,但仍存在大量技术干部不懂技术、不搞技术以及编制紧张和工作落实缓慢等问题。在体制下放过程中,诸多棉区中原由生产大队承担的治虫组织职能被下放给生产队。但后者往往对治虫既无经验,又无准备,形成“生产大队不管,生产队抓不起来”的尴尬局面。①另外,检疫工作也存在很多问题,很多种苗跨区域调运缺少应有的检疫,导致病虫害的蔓延。“”前期,刚刚走上正轨的植保体系再次受到严重冲击,众多植保机构或被撤销,或处于瘫痪状态。因缺少病虫害情报支持和相应的技术指导,各地施用农药时较为普遍地出现了“乱放炮”(盲目施药)、“马后炮”(病虫害后施药)等现象,防治效果差,浪费严重,事故频发。新中国植保体系在其初创时期即一再遭遇重大挫折,不仅使植物保护难以有效开展,也严重阻碍了植保知识的积累,导致植保水平长期在低位徘徊。这是病虫害为害范围扩大、为害程度加剧的重要原因,也是各地出现不断加大用药量和乱施药现象的组织性原因。
片面依赖农药的植保方针形成后,政府非常重视农药的供给,并多次强调将提高农药供给能力作为工业支援农业的重要举措。中国农药施用量和施药强度快速增加。从全国农药施用量来看,1952年为1.5万吨,1957年为14.9万吨,1962年为21.3万吨,1965年为54.3万吨,1970年为102.3万吨。从施用农
药强度来看,全国每亩耕地平均施药量,1952年为0.02斤,1957年为0.18斤,1962年为0.28斤,1965年为0.70斤,1970年为1.35斤。②一般情况下,农药利用率不到10%,90%流失到环境中。③由于当时长期存在上述各种不合理施药现象,农药流失率往往高于90%。农药使用量的快速增加与高农药流失率的叠加,也就成为了农药污染快速形成和迅速凸显的直接原因。
新中国农药使用结构大体经历了从无机农药为主快速向有机农药为主转变的过程。农药品种虽不断丰富,但跟同期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少,结构比较单一,且长期以有机氯、有机磷等高残留或高毒农药为主。尤其是有机氯农药六六六,由于生产设备单纯,流程简易,且具杀虫广谱性,几乎变成了万能杀虫剂,“以致不必要或不应该用666的也用了666”,④产量和用量长期居高不下。从安徽、北京、甘肃、青海、山西、陕西、浙江、山东、贵州、四川、福建、广东、湖南等省(区)市的数据来看,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六六六和滴滴涕销售量占各地农药销售总量的比重,平均都在70%甚至80%以上。其他省市也都在50%以上。有机氯农药销售量中,六六六又大约占80%左右。而六六六农药有效杀虫成份不到15%,其余85%是有害环境且无杀虫效果的。⑤另外,如1605、1059、3911等剧毒有机磷农药是防治各种棉虫、高粱害虫及果树害虫的主要农药,虽然用量占比不高,但由于使用区域广、连续使用年限长,也是导致农药中毒的主要品种。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农药污染防治
②③④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年版,第335页。
农药施用量按销售量计算。农业部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农业经济概要》,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131页。
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北省志·环境保护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黄瑞纶:《农业药剂在我国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及其发展的趋势》,《科学通报》1956年第6期。
曲格平:《农药公害———国际上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保护》1980年第6期。
长期单一的施药结构,极易导致病虫抗药性的提高,进而导致农药效力的下降、病虫害控制难度的加大乃至病虫害的大发生。①随着病虫抗药性的提高,各地为防治病虫害不得不提高农药用量、频次和浓度。例如,苗期使用1059防治棉蚜,原规定兑水2000倍,到1963年普遍减少到1000倍,有的甚至用到500倍。②于是就形成了农药效力下降—加大用药量、频次和浓度—农药效力进一步下降—再次加大用药量、频次和浓度的恶性循环。农药污染日益严重,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以防治农药中毒为中心的初步探索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农药隐性污染尚未真正进入官方和民众的视野,农药污染突出表现为显性污染。防治农药急性和亚急性中毒,成为这一时期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核心内容。其间,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若干举措,初步构建起农药污染防治体系。③1952年底,在提出“以药剂除治为主”的植保方针的同时,中央政府即要求重视农药安全管理。当年12月11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的通知》,在对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管理作出一般性规定的同时,还针对1605农药的安全使用做出了若干规定,特别要求1605应在棉区中技术基础较好的地区使用。④这是中央政府发布的第一个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重要文件。该《通知》基本涵盖了农药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面,是从防止农药中毒角度开展农药污染防治的开端。此后,为应对农药用量、种类和范围快速增加,尤其是1605、1059、3911等较快推广使用后,频频出现的中毒事故,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先后颁布或下发了《关于严防农药中毒的联合通知》(1956年7月)、《1605及1059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草案)》(1957年4月)、《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1959年9月)、《有机磷农药中毒防治办法(草案)》(1960年4月)、《关于无无臭农药必须染的联合通知》(1961年3月)、《有机磷剧毒农药安全使用规程(修订草案)》(1964年3月)、《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和方案》(1965年4月)等文件。上述文件是这一时期中央层面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核心文本和全国安全使用农药的基本依据,其相关规定构成了农药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为农药污染防治确立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文件或各自的实践经验,也制定了地方性的农药管理文件。上述农药安全管理文件同其他相关文件和举措,共同构成了这一时期的农药污染防治体系,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限定农药使用范围
禁用或限用农药,是防治农药污染的基本手段。⑤从资料来看,由于农药在植保上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以及当时高效低毒农药供给能力不足,这一时期中国尚未完全或基本禁用某种农药。但为了预防和减少农药中毒,各级政府规定了若干农药的限用范围。1963年11月召开的全国安全使用农药工作经验交流会,还明确提出剧毒农药在使用范围上应遵循“宜严不宜宽”的原则。⑥被限定使用或禁用的主要是毒性较强、使用较广的有机磷和有机汞农药。其中,1605、1059、3911等剧毒有机磷农药是主要限定对象。剧毒有机磷农药最初主要用于棉花虫害防治,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些地方的农民遂用其防治其他作物或人畜病虫害,引发了很多中毒事故。为此,1952年12月,农业部下发《农药“1605”及赛力散使用说明》,明确指出1605绝对不能用于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期
②③④⑤⑥研究显示,若使用不合理,较好的农药在5年时间内就可能使某种害虫产生抗性品系,较差的药剂,甚至只需2至3年。参
见孙万鹏《当前我省使用化学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浙江农业科学》1976年第1期。
农业部:《请集中棉区不要加大1059及1605使用浓度》(1963年7月18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号4069—3—0942。
本文主要关注农药使用导致的污染问题。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的通知》(1952年12月11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A119—01—410—024。
本文中,“禁用”是指完全禁止使用,“限用”是指只限制使用对象和时间,但不完全禁用。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农业厅:《转发〈全国安全使用农药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总结〉并请报来湖北省安全使用农药工作会议贯彻执行情况的函》(1964年4月2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SZ115—02—0666—003。
内喷杀苍蝇蚊子,不可将1605用于果树或蔬菜;并规定了赛力散防治病害的种类,特别强调赛力散是拌种杀菌剂,不能用于杀虫。①这是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某种)农药的使用范围。此后,对有机磷农药和有机汞农药的使用与禁用范围的规定日益详尽,禁用措辞也更严厉。
在限用非有机磷农药上,20世纪50年代末,曾有农药专家建议确定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等有机氯农药和无机农药鱼藤精的使用范围,并提供了参考标准。②一些地方政府则根据各自用药经验出台了
若干相关规定。如,1959年,云南省粮食厅和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禁止在粮食中掺拌六六六粉防治虫害。③1962年7月,北京市园林局规定六六六不能用于瓜类、丁香、紫荆、银白杨等植物。④1966年开始,浙江省规定蔬菜生产禁止使用有机氯农药。⑤但这一时期中央并未作出相关明确规定。这表明,当时的农药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是针对防治剧毒农药导致的急性中毒展开的。
六六六滴滴涕(二)规定安全间隔期
任何农药都有分解周期,人为规定的农药分解到对人体或其他动物无害或危害很小的水平所需的时间即安全间隔期。规定安全间隔期是防止农药污染的重要手段。安全间隔期的长短,不仅跟农药种类相关,也跟人们对农药的认知程度密切相关。从这一时期的中央文件来看,人们已认识到规定某些剧毒农药的安全间隔期的重要性。如,上述《农药“1605”及赛力散使用说明》已明确要求1605用于果树或蔬菜上时,须在收获前二十天使用。总体而言,这一时期中央出台的有关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均是针对预防有机磷农药中毒制定的。同样,只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非有机磷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如,1953年3月,安徽省劳动局规定,凡喷过六六六药粉的粮食至少要过一个月方准出仓。⑥
(三)制定安全用药方法与农药残留标准
制定安全用药方法是防止农药中毒的重要途径。中央在推广使用农药之初,即提出了简要的安全用药方法。如,要求喷药时须带口罩、风镜、穿好衣服鞋袜,注意在用药后用清水洗净手脸,顺风倒行打
药等等。⑦经过经验积累,1956年7月卫生部、农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的《安全使用“1605”及“1059”的办法(草案)》,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安全用药方法:戴口罩、穿好衣服,顺风喷洒、隔行喷洒、顺退行交替喷洒、轮班喷洒,大风不喷洒、吸烟或饮食时不喷洒,病、弱、外破伤、孕、经期妇女和不满15岁者不喷洒,染药污水不准排入水源等等。⑧此后中央相关文件对安全用药的规定,基本依循上述要求,主要是细化了具体农药的使用方法和具体用药方法的使用对象与条件。
农药残留量标准是监测农药污染状况和防治农药污染的重要依据。这一时期,植保和农药科研领域已在关注和研究农药残留标准问题。1961年12月中国植保学会筹委会在一次剧毒农药残毒与使用问题讨论会上,曾建议将有机磷剧毒农药一般残留量的极限或允许量定为100倍左右的安全系数。⑨但到20世纪60年代末,官方并未发布农业领域的农药残留量标准,尤其是农作物及其籽实的农药残留量标准,只出台了若干工业领域的标准。如,1960年4月,卫生部发布《有机磷农药中毒防治办法(草案)》,暂时规定了接触有机磷农药作业的室内空气中有机磷农药1605和1059的最高容许浓度。此标准虽为室内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了参考依据,但显然更适用于农药工业生产。1963年4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农药污染防治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农业部:《发去农药“1605”及赛力散使用说明》(1952年12月5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A119—0
1—410—028。董新:《我对农业药剂工作的几点意见》(1958年6月20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X0283—C—000698—018。《云南省志·卫生志》编纂委员会编:《云南省志·卫生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182页。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使用办法》(1962年7月2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098—001—00531。《浙江省环境保护志》编纂委员会编:《浙江省环境保护志》,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0页。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卫生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
农业部:《发去农药“1605”及赛力散使用说明》(1952年12月5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A119—01—410—028。农业部办公厅编:《农业工作文件选辑(1956年)》(内部资料),1957年印刷,第188—190页。
中国植保学会筹委会:《剧毒农药残毒与使用问题讨论会》,《植物保护学报》1962年第1期。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26: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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