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1.19
∙【字 号】津审〔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有关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绩效管理考核的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中的作用,推进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限期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市审批办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实施与效能综合考评办法(试行)》(2009年版)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16年2月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服务效率A考核
第三章 审批服务效率B考核
第四章 服务质量考核
第五章 管理部门日常考核
第六章 附则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充分发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中的作用,推进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
、限期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在成立行政审批处的基础上,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权限、行政审批人员向行政审批处集中,做到行政许可事项进驻“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服务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人员配备到位,行政审批处整建制进驻“中心”实现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并确保所有办件一律在“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上办理。 第三条 综合考评分为四个方面,按月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效率A、工作效率B、服务质量和管理部门日常考核。
第二章 审批服务效率A考核
第四条 主要考核超时办件、立等办结、网上审批三个方面,满分为80分。
第五条 全部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可得基础分70分。
第六条 超时办件减分。以超时件数占办件总量的比例予以扣分。为引起对超时办件问题的重视,加大其权重,采取幂函数的方式计算扣分,扣分总数不超过基础得分。
第七条 立等办结件得分。立等办结件是指在审批系统上标为立等可取的行政许可事项(含初审上报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在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2小时内完成当场受理、当场审核、当场审批办结的办件。此项满分2分,按立等办结的实际办件量占全部办件量的比例考核。
本项得分计算公式:立等办结得分=?(立等办结事项实际办件量/立等办结事项全部办件量)?×2分。
第八条 网上审批办件得分。网上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事项(含初审上报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在审批系统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基础上,对能够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大厅)申报,填写和上传申请材料,审批部门通过审批系统进行全流程审批,审批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通过网上大厅对申请人进行反馈,申请人持原件到窗口或邮寄领取审批结果的服务行为。此项满分8分,分为两部分:
(一)实现全程网上审批事项得分。此项满分4分,网上审批事项数占总事项数10%以下得0.5分,占总事项数10%以上15%以下得1分,占总事项数15%以上20%以下得1.5分,占
总事项数20%以上25%以下得2分,占总事项数25%以上30%以下得3分,占总事项数30%以上得4分。没有开通网上审批功能事项的,不得分。
(二)网上实际审批办理量得分。此项满分4分,网上办件量占总办件量5%以下得0.5分,占总办件量5%以上10%以下的得1分,占总办件量10%以上15%以下得2分,占总办件量15%以上20%以下得3分,占总办件量20%以上得4分。没有网上审批办件量的,不得分。
第九条 对于无办件量的部门,工作效率A得基础分70分。
本项得分计算公式:工作效率A考核得分=按时办结基础分-超时办件扣分﹢立等办结件得分﹢网上审批办件得分
第三章 审批服务效率B考核
第十条 主要考核办件总量,办件总量指办结件的数量,满分为80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单办件按实际办件量计算。行政服务单办件按照实际办件量乘以系数0.8计算。
第十二条 联合审批的办件量根据联办事项复杂程度,按照实际办件量乘以相应类别联审的办件系数计算:
(一)投资项目类牵头部门系数为3.0,联审部门系数为2.75。
(二)市场准入类牵头部门系数为2.75,联审部门系数为2.5。
(三)行业管理类牵头部门系数为2.5,联审部门系数为2.25。
第十三条 办件总量得分的计算。对有办件量的部门,首先能得到一个78分的基础分,再根据办件总量的多少计算加分(见表1),加分满分为2分。
第十四条 对无办件量的部门,该项得分为78分。
表1:办件量得分对照表
件数 | 办件量加分 | 办件量得分 |
≥600 | 2.0 | 80.0 |
≥500 | 1.9 | 79.9 |
≥400 | 1.8 | 79.8 |
≥300 | 1.7 | 79.7 |
≥200 | 1.6 | 79.6 |
≥100 | 1.5 | 79.5 |
90-99 | 1.4 | 79.4 |
80-89 | 1.3 | 79.3 |
70-79 | 1.2 | 79.2 |
60-69 | 1.1 | 79.1 |
50-59 | 1.0 | 79.0 |
服务评价器 40-49 | 0.9 | 78.9 |
30-39 | 0.8 | 78.8 |
20-29 | 0.7 | 78.7 |
10-19 | 0.6 | 78.6 |
1-9 | 0.5 | 78.5 |
0 | 0 | 78.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