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3.25
【字 号】陕政办函〔2020〕25号
【施行日期】2020.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5日
 
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指由申请人发起,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服务单位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或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服务大厅。
 
第二章 审批服务行为
 
第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众知晓、获取。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动态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设立、取消、下放和名称、类型、编码等基本信息变更,需经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按实际需要对本部门(单位)、本系统承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细化简化,绘制面向企业和众的办事流程图,明确各环节所需最长时限和办事总时限,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格式、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 审批服务全流程要严格按照公开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行,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鼓励使用电子材料开展审批服务。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窗口服务单位提供的扫描件或全省证照库提供的电子证照等来源可溯可信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证照原件应视为同等效力。
 
第九条 复印件(副本)由原件扫描件替代的,一般不得要求企业和众再次提供,职能部门亦不得以未收到纸质材料为由拒绝办理。确需纸质材料存档的,一般由职能部门自行打印存档。对存档、办理材料确有特殊要求或文本较为复杂难以扫描的(如工程图纸等),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
 
第十条服务评价器 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情况,同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较为复杂的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未通知的,即视同已经受理,受理时间自窗口服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涉及开展特殊环节(如现场勘察、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等,下同)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在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内注明法律依据、拟采用方式和预估时限等。确因非本部门原因无法注明的(如国家级专家评审时间等),需报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特殊环节时间可不计入办事总时间。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应在办理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信息,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其延伸平台(移动端、等,下同),同步向本级窗口服务单位和申请人推送,并将纸质文档、证照及时送至本级窗口服务单位。3个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纸质文档、证照制作的,需提前说明原因并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审批结果依法需要公示的,应先行公示。
 
第十三条 窗口服务单位在收到纸质文档、证照当日通知申请人现场取件,或向申请人邮寄办理结果,具体参照《陕西政务专递运行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章 审批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具体参照《陕西省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8〕73号)及《陕西省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设立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函〔2019〕172号)。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按照企业和众需求开展其他便民服务,方便众就近办事或投递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众需求梳理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办理事项绘制并联服务、套餐服务流程图,合理编制申请材料清单,整合共性材料,避免材料重复提交;指导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环节最少、材料最少、时限最少的原则,整合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内关联性政务服务和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与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关联和前后置关系。
 
第十六条 对跨层级、跨地域办理的事项,实行窗口服务单位首办负责制,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知承办窗口服务单位,并将受理信息上报双方上级窗口服务单位,直至共同上级窗口服务单位,通过政务专递向承办窗口服务单位直接邮寄纸质材料。承办窗口服务单位接收到受理信息后,按相关流程办理。办理完成后,结果信息同时向收件窗口服务单位、相关上级窗口服务单位和申办人推送。相关纸质文档(含不存档的申办材料和结果文档、证照等),原则上通过政务专递寄回收件窗口服务单位,由收件窗口服务单位发放;申办人事先要求邮寄服务的,直接邮寄至指定地址。在审批服务全流程中,各有关窗口服务单位有义务确保各类材料和结果的完整、准确;职能部门有义务确保办事指南准确、规范、详尽、无歧义。
 
第十七条 对跨部门办理的事项和并联服务、套餐服务,窗口服务单位统一收件转办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启动“默认前置条件批准”的容缺机制,先行办理本单位事项,办理结果统一交窗口服务单位。前置事项结果未全部获得批准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办理结果公布或发放。对前置条件未批准时,审批完全无法开展,前置结果存在多种可能,而非批准或不批准等情况,职能部门应提前申报说明,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实施串联审批,但仍由窗口服务单位统一收件转办出件、组织开展审批服务(有明确牵头单位的,可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批服务)。
 
第十八条 对材料流程简单的即办事项,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委托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审批(或将该事项划转至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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