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便民服务功能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设施设备包含以下三类:
服务评价器
(一)服务设施:取号机、查询机、显示屏、评价器、自助终端等;
(二)便民物品:雨伞、急救箱、老花镜、放大镜、轮椅、拐杖、饮水机等;
(三)办公设备:电话、计算机、打印机、高拍仪、扫描仪等。
报修,运维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设备的维修维护,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便民物品的补充更新。
第四条运维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增强大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人员的运行维护能力。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耗材
的缺损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故障应即刻通知运维管理部门,若耗材缺损应及时领用并进行添换。
第六条使用设施设备时,应规范操作,爱护机器设备,下班时要及时关机并关闭电源。不得在非正常运转状态下使用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不得私自挪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不接近热源、不受潮受湿,不得将盛水容器置 于设备机壳上。
第七条不得擅自改变网络拓扑结构、路由器和交换机配置;确因工作要求需要改变网络结构或设备配置,应通知运维管理部门进行改造,并保存改造操作记录。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设施设备,不得装载影响设备运行的程序,不得肆意浪费或损毁便民物品。
第九条电器类设备设施应远离高温、高压、潮湿等不良环境,工作人员每日下班或不需使用时关闭电源,预防事故或火灾发生。
第十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