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服务电子评价器使用管理办法

窗口服务电子评价器使用管理办法
服务评价器
一、接受评价器评价的对象
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
二、评价器评价的内容
评价内容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其中“不满意”又细分为“态度不好”、“业务不熟”、“效率不高”、“有待改进”。
三、评价器的使用
评价器实行“一人一机”、“一事一人一评”。
1、窗口收到承诺件将信息录入到审批系统,即办件办结、业务咨询完毕,窗口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提示众进行评价,众根据窗口工作人员办事效率高低和服务质量的好坏,自主选择按下相应的按钮。
2、不准窗口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暗示干涉众评价;不准窗口工作人员监视众评价;不准窗口工作人员代替众评价:不准窗口工作人员自己或请人评价。
四、评价器的管理
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维护,负责定期数据汇总分析;窗口工作人员对众未评价的审批事项要记录、备案。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中心管理办公室每月、每季度对评价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对评价器终端上反映出来的不满意的评价要核时清楚,对确实
是因服务不到位、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等情况,众给予不满意的评价,窗口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具体扣分标准按《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服务考评办法》、《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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