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20.11.20
【字 号】湘粮行〔2017〕27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粮食企事业单位: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是人民众一日三餐的必需品,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众“舌尖上的安全”。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是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粮行[2017]11号)精神,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国粮发[2016]7号),现就加快我省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相关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检验监测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粮油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于收储供应、宏观调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目标。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和监测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人民众吃上营养安全的粮油。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厘清监管范围、内容和责任。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原则,切实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与职责,落实人员,细化责任,做到既无监管盲区,又避免与其他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重复与职责不清。
  2.强化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与追责。制定并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市县两级监管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格实行追责问责。
  3.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市级粮食部门要明确或设立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科室(或授权委托市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站),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粮食部门应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股(科)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4.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装备。
  5.建立责任约谈机制。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对本地区经营活动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粮食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和消除隐患。
  6.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在省粮食局的统一部署下,市级粮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现场快速检测试点工作,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加工转化跟踪监管,切实履行粮食质量监督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管工作。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7.强化粮食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管理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8.加强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粮食企业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粮食销售记录制度等,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
  9.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管控能力。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把好入库质量安全关;对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
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仓储存、无害化处置和定向销售;加强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10.建立粮食经营者质量信用信息体系。各地要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建立粮食经营者质量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着力构建行之有效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盲区监测  (三)推进依法依规监管
  11.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地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
  1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以及粮油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贯,营造浓厚的依法依规监管氛围,落实好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培训、普法工作,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执行能力,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加强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13.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全省按照“1+14”模式构建国家粮食检验监测骨干体系,根据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从监测和监管层面,在有条件的产粮大县和人口大县科学合理设置县级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合理分配检测任务,充分发挥各级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省局将制定中央投资购置仪器设备省内调配使用制度,保障检验监测资源有效使用。各地要结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特殊性,保持机构的相对独立和检验监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粮食部门具备充足检验资源和力量,履行其法定职责,确保“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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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粮食   质量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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