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口基本要求

废气排放口基本要求
1、排放口规范化设置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案例
02排气筒高度设置
概念: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03环评和批复中排气筒高度设置的依据
示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执行。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若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
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04排气筒高出周围建筑物要求
05排放标识
废气监测配套设施建立要求
配套监测设施是污染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一部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
施,包括为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第2.3条关于环境保护设施术语定义为“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废气净化装置
配套监测设施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4.3.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中包含有“规范化排污口及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装置”,严格按此实施,没有配套环境监测设施将不具备环保“三同时”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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