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特种材料及工艺技术研究所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 ...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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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特种材料及工艺技术研究所,住所地**********40号1-8。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1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航天特种材料及工艺技术研究所(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航天研究所”)与被告**********(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法定期间提起反诉,**依法予以受理后,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天研究所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81,7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581,935.2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052,160元,由于原告单位对于单个合同金额有上限规定,因此该笔采购合同分为两个合同来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ESSSZ20181109、ESSSZ20181109-1,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ESSSZ20181109合同第一条约定卖方为买方提供的产品为铝管,数量为500pcs(支),单价为3,752元,总价为1,876,000元;第五条付款条款约定,合同定好后,订单下达一周内预付30%定金,货发75天付清尾款;第九条延期和约定,买方延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天0.2%计算。ESSSZ20181109-1合
同第一条约定,卖方为买方提供的产品为铝管,数量为580pcs(支),单价为3,752元,总价为2,176,160元;合同第五条付款条款约定,合同定好后,订单下达一周内预付30%定金,货发75天付清尾款;合同第九条延期和约定,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按照每天0.2%计算。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指示,上述两份合同的货物分13批次发出,最后批次的货物由原告于**********发出,所有货物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截止***********,货发已满75天,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于***********付清所有货款。现被告仅分四次支付原告货款共计3,170,440元,被告仍欠原告最后3批次发货共计235支货物的货款881,720元,至少应付原告违约金881,720X0.2%X330=581,935.20元(自***********暂算至*********)。对于被告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天数,原告主张自***********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且原告明确表示有***的货物作弃货处理,应当由原告承担245,400美元的损失。即使认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违约金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应调整为按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费用没有相应的**,被告不予认可。
同时,****作为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向某原告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308,226.80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因违约、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索赔扣款损失245,400美元;3.判令反诉被告向某原告支付派员到波兰处理***产生的差旅费18,869.50元、空运试验样品货代费用781.50元、出差**参加***会议差旅费8,598.30元,合计28,249.30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16,000元、翻译费2,160元,合计58,160元。事实与理由:一、反诉被告违反《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具体表现为: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原材料由买方(反诉原告)指定采购****”的铝锭,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采购********原材料,该违约行为与**产品发生***(开裂)有直接关联。2.《采购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提供买方一根200mm长度的样品,提供材料的原产地证书”,但买方(反诉原告)没有收到过反诉被告提供的样品及原产地证书。3.《采购合同》中编号为ESSSZ20181109第二条第1项约定交货日期在*****年前,编号为ESSSZ20181109-1第二条第1项约定交货日期在**********。而反诉被告总共发送了13个批次,其中8个批次是在**********************,5个批次是在*********************,延期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4.未按照《技术协议》第三条第2项样品“需按ASTMB557图7的**进行加工和测试”,反诉被告按照GB/T229.1-
2010标准,测试**不同。5.未按照《技术协议》第三条第2项“每熔炼号中在同一支产品管上取二个纵向样品进行T6处理”。6.未按照《技术协议》第四条“晶粒度标准ASTME-112并达到晶粒度2#”,反诉被告按照GB/T6394-2017。7.未按照《技术协议》第七条最后“订单中铝管数量需保证同一熔炼炉号生产”。其中“订单”即是《采购合同》,即使按照本案《采购合同》2份,也应当是2炉。反诉被告提供**中10份《产品质量**书》显示有5个熔炼号即5炉,根据反诉原告掌握的前后13批交易全部《产品质量**书》显示应该为14炉。多个炉号生产的原材料致使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受到严重影响。8.反诉被告《分析测试报告》数量与实际交易数量不符。根据《采购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卖方在出货前必须提供产品的相关检测报告”。同时,根据《技术协议》第九条文件证书**“每个熔炼炉号需含有以下文件(含各种报告)并在交货前提供”。前后14个熔炼号应当是14份检测报告,而反诉被告仅提供《分析测试报告》4份。二、涉案产品为高压气瓶管材料,该高压气瓶管主要用于载客车辆,涉及公共安全,故客户对质量**极高。因反诉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产生***导致反诉原告被客户索赔,共计245,400美元。反诉被告实际上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联性,反诉被告明确同意波兰管有***的不**退还国内,且承担上述索赔和扣款损失。后反诉被告同意并接受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金额850,000元),表明不需要反诉原告支付货款。三、因反诉被告产品***造成的反诉原告其他损失,包括反诉原告为解决***支出的赴波兰处理***差旅费损失、空运实验样品货代费用损失、出差**参加***会议差旅费损失,应由反诉被告承担。四、反诉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费用应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航天研究所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没有延期发货的行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反诉被告是按反诉原告的指示的发货时间进行发货。没有****245,400美元的索赔扣款是由于反诉被告提供了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导致,反诉被告没有义务承担。双方曾达成由反诉被告承担245,400美元的一半的前提条件是以未来产生新的订单中,按照每支170元计算折扣,承担850,000元人民币即245,400美元的一半。涉案的1,080支产品中,外方检测出有问题的是69支,其他产品没有****存在***。对反诉原告主张的差旅费等各项费用,没有事实**,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ESSSZ20181109)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铝管。《采购合同》第一条品名、**、数量及单位约定:***为铝管、技术**为381X5X3,328、数量为500pcs、单价为3,752元、总价
为1,876,000元,同时注明铝锭价格按******************平均铝锭价格13.97元/kg计算,原材料由买方指定采购****,价格中包含包装费用未包含超声波探伤。《采购合同》第二条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收货单位约定:交货日期为***********出90支,**每周出120支,并在年前完成整个订单1,080支的交付,交货方式及地点为工厂直接交货并装箱。《采购合同》第三条质量***及验收**约定:见买方技术协议(附件ES-WTI-02)及****,超声波探伤的检验数量另行确定。《采购合同》第五条付款条款约定,合同定好后,订单下达一周内预付30%定金,货发75天付清尾款。《采购合同》第六条保质条款约定:1.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买方规定的材料使用达到国内相关标准的材料制成,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相一致,货物的尺寸和**以****为准。2.卖方在出货前必须提供产品的相关检测报告,化学成分、尺寸公差、机械**、晶粒度及技术协议中**的检测报告。3.配合第三方的现场检测,并提供买方一根200mm长度的样品,提供材料的原产地证书。《采购合同》第九条延期和约定:除因***及买方原因外,卖方延迟交货,违约金按照每天0.2%计算,超过10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返还未履行款项,买方延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天0.2%计算,超过10天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日,原、被告另行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ESSSZ20181109-1)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铝管,技术**为381X5X3,328、数量为58
0pcs、单价为3,752元、总价为2,176,160元,交货日期为**********完成,并保证每周出120支以上,其余合同条款同编号为ESSSZ20181109的《采购合同》。上述两份《采购合同》产品总数量为1,080支,总价款为4,052,160元。晶粒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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