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等级划分、作业要求、作业信息、质量要求和质量检查。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和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 4381吸尘器集尘袋内层纸
DB11/T 626-2009 环卫作业人员着装警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city road
城市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包括广场、步行街、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2
道路清扫保洁sweeping and cleaning
为实现道路持续清洁而进行的作业,包括道路清扫作业和道路保洁作业。
3.3
道路清扫road sweeping
对道路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人工清扫作业和机械化清扫作业。
3.4
道路保洁road cleaning
道路清扫作业之后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包括人工保洁作业和机械化保洁作业。3.5
机械化作业mechanical operation
使用机动车辆、设备进行的道路清扫作业或道路保洁作业,包括机械扫路、机械洗扫、机械冲刷、机械洒水、机械捡拾等作业。
3.6
扫路刷人工作业manual operation
使用人力、非机动车及辅助工具进行的道路清扫作业或道路保洁作业,包括人工清扫、人工保洁、果皮箱清掏、果皮箱清洁等作业。
3.7
机械扫路mechanical sweeping
使用扫路车清扫并收集道路污染物的作业方式,扫路车包括纯扫式扫路车、纯吸式扫路车、吸扫式扫路车。
3.8
机械洗扫mechanical washing
使用洗扫车收集道路污染物的作业方式。
3.9
机械冲刷mechanical scouring
使用清洗车、洒水车或其它车辆、设备,采用较高水压的水流冲洗道路,将污染物冲刷到易于清除的位置的作业方式。
3.10
机械洒水
使用清洗车、洒水车或其它车辆采用洒水方式防止道路扬尘及防暑的作业方式。
3.11
机械捡拾vehicle auxiliary manual picking up
采用环卫车辆配合和辅助人工方式清除道路大件废弃物的作业。
3.12
机械吸尘mechanical vacuuming
使用纯吸式扫路车或其它纯吸式设备开展的机械扫路作业。
3.13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road visible waste and dirt amount
在道路上一定面积内可见垃圾和污渍的个(处)数。污渍一般包括油渍、痰渍和粪便渍等。
3.14
路面尘土量road dust mass
道路路面上单位面积内残留的除可见垃圾外的尘土及杂质的质量,单位为g/m2,其检测设备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3.15
大件废弃物bulky waste
扫路机和洗扫车辆不能清除且体积较大的固体废弃物。
3.16
道路环境突发事件road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指突然发生,造成道路环境严重污染和通行严重障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事件。
4 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4.1 一级
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的城市道路包含:
——位于主要党政机关、重要外事机构周边的道路;
——位于大型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位于主要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周边的道路;
——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它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
4.2 二级
清扫保洁等级为二级的城市道路包含:
——位于次要党政机关、一般外事机构周边的道路;
——位于中小型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位于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
——有固定交通线路及交通场站的道路;
——城市次干路、支路及其周边主要路段。
4.3 三级
清扫保洁等级为三级的城市道路包含:
—位于远离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道路;
——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
——其它无法划为一级、二级的道路。
4.4 其他要求
宽度大于10米,机动车可通行的城市道路,应划为一级或二级;位于重要区域的街巷应按照重要程度划分为一级或二级。
5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5.1 一般要求
5.2 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的城市道路如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可不进行人工清扫和人
工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城市道路如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应对人
行步道和道路路牙至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分界线范围内(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无分界线时,路牙下2米范围内)的路面进行人工清扫和人工保洁。
5.3 对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城市道路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时,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
等情况不适合机械清扫保洁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5.4 各清扫保洁等级的城市道路应按照相应的作业要求执行,也可按照更高等级作业要
求执行。
5.5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严禁扫入或倾倒入
排水篦。
5.6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设备应配有安全警示灯具、标志。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应穿着
警示服并配备保证作业安全的工具,警示服应符合DB11/T 626-2009的规定。
5.7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车辆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应保证尾气排放达到相关环境保
护标准要求,应保证作业部件工况达到使用要求。
5.8 人工清扫
5.9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6:30前;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7:
30前完成作业。
5.10 每日作业不少于1次。
5.11 具体要求如下:
——应采取压尘措施;
——不应甩段清扫。
5.12 人工保洁
5.13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6:30至21:00;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每日7:30至21:00作业。
5.14 一级道路15分钟巡回保洁1次,二级道路30分钟巡回保洁1次,三级道路60分
钟巡回保洁1次。
5.15 具体要求如下:
——应采取压尘措施。
5.16 机械扫路(道路清扫)
5.17 每日6:00前完成作业。
5.18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作业不少于1次。
5.19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8km/h;
——扫刷应与地面呈接触状态,并应有喷雾压尘;
——刷盘倾斜角度、副发动机转速和除尘系统应符合车辆正常保洁作业时的性能要求。
5.20 机械扫路(道路保洁)
5.21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6:00至21:00作业。
5.22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作业不少于2次,二级道路每日作业不少于1次。
5.23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15km/h;
——扫刷应与地面呈接触状态,并应有喷雾压尘;
——刷盘倾斜角度、副发动机转速和除尘系统应符合车辆正常保洁作业时的性能要求。
5.24 机械捡拾
5.25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9:00至16:00,21:00至次日6:00作业。
5.26 每日作业不少于2次。
5.27 具体要求如下:
——应顺车流前进方向进行作业;
—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作业,发现大件废弃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减速或靠边停车。
5.28 机械洗扫
5.29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7:00—10:00和16:00—20:00以外的时间
段作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10:00至15:00,地表气温在3℃以上时,采取添加环保型防冻材料,对城市主、次干道开展午间机械洗扫作业。
5.30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作业不少于1次。
5.31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8km/h;
——副发动机转速应符合车辆正常作业时的性能要求;
——污水回收率应≥45%。
5.32 机械冲刷
5.33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5:00前完成作业。
5.34 一级、二级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每日作业不少于1次;一级道路步道每周
作业不少于2次,二级道路步道每周作业不少于1次。
5.35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20km/h;
——水压应≥300kPa;
——双喷嘴出水撒布宽度应≤6m;
——冲刷后废弃物距路牙应≤50cm,水流冲到路牙后返水距路牙应≤20cm;
——步道冲刷作业时间应安排在机械洗扫或机械保洁作业之前,作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行人的影响。
5.36 小广告清除
5.37 全天作业。
5.38 繁华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污染严重等地区2小时巡回清除1次;其他
路段12小时巡回清除1次。
5.39 具体要求如下:
——应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进行作业;
——应将清除的小广告纸屑清理至收集车(桶)内,将周边地面清扫干净。
5.40 果皮箱清掏
5.41 一级、二级道路每日6:00 -21:00进行作业;三级道路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6:00—21:00,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6:00—19:00进行作业。
5.42 依据污染量确定清掏次数;一级道路每日清掏不少于3次,二级、三级道路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
5.43 具体要求如下:
——应在废弃物达到2/3容量时及时清掏;
——作业后应将箱体周边地面清扫干净。
5.44 果皮箱清洗
5.45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清洗;其它时段进行擦拭。
5.46 作业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面清洗一级道路每日不少于1次,二级道路每周不少于2次,三级道路每周不少于1次;
——内胆清洗每周不少于1次;
——消毒每周不少于1次。
5.47 作业后箱体周边地面应清洁、不湿滑。
5.48 地下通道清扫保洁和过街天桥清扫保洁
5.49 作业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环路(含)以内区域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6:00—22:00;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6:00—21:00;
——五环路以外区域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6:00—21:00;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6:00至19:00。
5.50 作业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环路(含)以内区域每20min巡回保洁1次;五环路以外区域每30min巡回保洁一次;
——台阶、地面、内外立面用专用设备清洗,桥体、通道顶面用专用工具清洁,每周不少于1次;
——通道口、内外立面及护栏擦拭(洗),每日不少于1次。
5.51 具体要求如下:
——作业应采取自上而下、从立面到平面、从中间到两边、从里到外的顺序;
——作业时应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
5.52 机械洒水
5.53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9:00—17:00作业。
5.54 具体要求如下:
——车速应≤20km/h;
—水压应≤300kPa;
——应使用后喷洒水,撒布宽度应≤4m;
——作业时应播放提示音,最大限度减少为市民的影响。
5.55 其他要求
5.56 有条件的地区应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和清扫保洁等级为三级的城市道路进行机械化道路清扫保洁;应在街巷地区逐步推广采用机械扫路、机械吸尘作业替代人工清扫作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25: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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