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样品采样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样品的采样。
2采样器具
灭菌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吸管、广口瓶、剪子、开罐器等。
3样品的采集要求
3.1采样必需留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工程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 0.5Kg500ml,但要根椐客户托付协议书中具体要求和该样品检测工程确定样品的具体采集数
量。原则上, 样品采集送检后,由检验科据样品检测工程和客户托付协议书中具体要求对理化工程局部样品自行分检〔份。其细菌学局部参照是否作留样处理的原则确定是否分
检〔份
3.2采样容器依据检验工程,选用硬质玻璃或聚乙烯制品。
3.3液体、半流体食品饮料,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 干净的容器中。
3.4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份分别实行局部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展几次混合, 最终取有代表性样品。

3.5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工程要求分别实行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3.6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依据批号随机取样, 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 以上的包装理化不得少于 6 个,250g 以下的包装理化不得少于 10 个。
3.7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4 样品的采集
在食品检验中,所采集的样品必需有代表性。食品中因其加工批号、原料状况〔来源、种类、地区、季节等、加工方法、运输、保藏条件、销售中的各个环节〔例如有无防蝇、防污染、防蟑螂及防鼠等设备〕及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和卫生生疏水公平均可影响食品卫生质量,因此必需考虑周密。
4.1样品种类
样品种类可分为大样、中样、小样三种。大样系指一整批,中样是从样品各局部取得了混合样品,小样系指做分析用的检样。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均采样 250g。
4.2采样方法
4.2.1采样必需在无菌操作下进展。
4.2.2依据样品种类,袋装、瓶装和罐装食品,应采完整的未开封的样品。假设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取样;固体粉末样品,应边取边混合;液体样品通过振摇混匀;冷冻食品应保持冷冻状态〔可放在冰内、冰箱的冰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非冷冻食

品需在 0℃~5℃中保存。
4.3采样数量
依据不同种类,采样数量有所不同,见表 1。
各种样品采样数量
检样种类        采 量    备 注生肉:取屠宰后两腿内侧肌或背最长肌
250g;
脏器:依据检验目的而定;

肉及肉制
乳及乳制
食品罐禽肉:每份样品一只;
熟肉制品:熟禽、肴肉、烧烤肉、肉灌肠、酱卤肉、熏煮火腿。取250g;
熟肉干制品: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肉干、肉脯、肉糜脯、其他熟肉 干制品等,取 250g。
鲜乳:250mL; 干酪:250g;
消毒、灭菌乳:250mL; 乳粉:250g;
稀奶油、奶油:250g; 酸奶:250g〔mL〕;
全脂炼乳:250g; 乳清粉:取 250g
要在容器的不同部位
实行。
每批样品按千分之一采样,缺乏千件者抽 250g。

一日或一班生产为一批,检验沙门氏菌按 5%抽样,每批不少于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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