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工业辅导准则第四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食品罐头金属空罐工厂之设置,依本标准之规定。本标准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空罐工厂设置标准: 一厂房及仓库: (一) 厂房:制罐工厂应为独立之厂房,建筑应坚固,通风及光线良好,地面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应与易引起马口铁皮生锈或铝片腐蚀之场所等隔离。 (二) 仓库:工厂内应有储存空罐及马口铁皮之专用仓库,仓库内边墙高度或距天花板高度不得低于三公尺,建筑应坚固,地面采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地点应择在较高而干燥之处,并保持清洁通风良好,不致引起空罐或马口铁皮生,且所有成品运输应采用纸箱或栈板 (Pallet) 包装,并备有足够数量之栈板设备。仓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 空罐制造工厂应备有专用检验室一间,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公尺。 二制造设备:各有关工厂至少应具备下列各有关机器设备。 (一) 焊锡空罐工厂: 1 自动铁板进料机 (使用镀铬导铁或防止擦伤设备) 。 2 自动铁及裁分机 (使用钨钢 (CARBIDE) 刀) 。 3 新式鞣铁机。 4 自动罐身制造机 (使用侧方抽风系统以减少铅污染) 。 5 自动罐身卷边机。 6 自动罐底卷封机。 7 自动空罐检漏机。 (二) 电焊空罐工厂: 1 自动铁及裁分机 (使用钨钢 (CARBIDE) 刀) 。 2 制胴电焊机。 3 电焊边缝漆膜涂布设备。 4 电焊边缝烘烤设备。 5 自动罐身卷边机。 6 自动罐底卷封机。 7 自动空罐检漏机。 (三) 二片挤压延伸罐工厂: 1 罐胴挤压延伸设备。 2 罐胴清洗设备。 3 罐内壁自动喷漆烘干设备。 4 自动检罐设备。 (四) 二片式冲压罐工厂: 1 罐胴冲压机。 2 罐胴修缘机。 (五) 一般罐盖工厂: 1 自动冲盖机。 2 自动盖缘机。 3 自动涂胶机。 (六) 易开盖工厂:易开自动制造设备 (包括拉环冲制、截痕、铆钉等设备) 。 三制造及输送设备与产品摩擦接触之表面应保持光滑以防擦伤产品。 四检验设备: (一) 空罐制造工厂应备有左列共用检验设备: 1 游标尺,卷封测微器,铁皮厚度测定器。 2 精密天平。 3 卷封检验投影设备。 4 空罐检漏设备。 5 空罐耐内压、耐外压检验设备。 6 漆膜厚度、硬度、附着力检验设备。 7 擦伤检验设备。 8 空罐耐杀菌检验设备。 (二) 使用马口铁皮应备有左列专用检验设备: 1 镀锡量分析设备。 2 铁皮硬度测定仪。 (三) 使用铝片应备有左列专用检验设备: 1 铝片强度检验设备。 2 铝片耐腐蚀性检验设备。 (四) 焊锡罐工厂应备有左列专用检验设备: 1 焊锡成分检验设备。 2 焊锡边缝撑开设备。 (五) 电焊罐工厂应备有左列专用检验设备: 1 焊缝坚牢度检验设备。 2 漆料粘度试验器。 3 实物显征镜。 4 边缝漆膜附着力检验设备。 (六) 二片式挤压延伸罐工厂应备有左列专用检验设备: 1 金相显征镜与金相研磨设备。 2 空罐耐蚀检验设备。 (七) 易开盖制造工厂应备有左列专用检验设备: 1 易开盖截痕深度测定器。 2 拉环拉力测定器。 3 易开盖耐压力测定器。 4 易开盖检漏试验设备。 5 易开盖固着、截切剖面检验设备。 五设立品质管制部门,实施品质管制制度: 食品罐 (一) 置专任品管主管人员,应具大专以上学校相关科系毕业,并有制罐经验二年以上或经专业训练者。 (二) 厘订品管实施方案:包括管制项目、抽样计划、检验标准。主要管制项目应包括原材料、物料、制程半成品与成品三大部分。 (三) 订定工厂规格:包括原材料、物料、模具、制程半成品以及成品。 (四) 建立成品批号追查系统。 (五) 执行品质管制工作应填制品管记录以供追查。品管记录包括原材料、物料、模具之检验记录,制程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追查传递记录。 六卷封技术人员: (一) 罐头食品金属空罐制造工厂卷封机操作人员应经经济部认可之单位训练合格并持有上述单位发给之合格证书或取得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丙级以上食品用金属罐卷封技术士证者。 (二) 卷封机械九台以下者,每三台至少应配置合格操作人员一人;逾九台者,超过部分每五台至少应增加一人。不满三台或五台部分,皆以三台或五台计算。 七实施机械维护管理制度: (一) 建立制罐机械维护管理制度。 (二) 管理制度有关事项之执行及记录。 (三) 制罐机械及检验设备之精确度调整与校正。 第 4 条 (删 除) 第 5 条 食品罐头用铁皮或铝片涂漆工厂设置标准: 一厂房及仓库: (一) 厂房:建筑应坚固,边墙高度应在四.五公尺以上,光线良好,通风及排气应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设施规定标准,地面应铺设水泥,维持清洁。 (二) 仓库:工厂内应有漆料及溶剂之专用仓库,仓库需通风良好,避免直接日晒并应有消防设备。 (三) 专用检验室一间。 二生产设备:生产线之机械配备,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机械: (一) 自动铁皮进料机,每一生产线之间隔至少保持一.五公尺之距离。 (二) 自动铁皮涂漆机。 (三) 自动铁皮烘干机–附溢度自动控制,测温点三处以上,良好之热循环及排气设备。 (四) 漆料搅拌设备。 (五) 铁皮翻转设备。 三检验设备: (一) 涂膜耐弯曲试验设备。 (二) 漆料黏度试验设备。 (三) 涂膜量测定设备。 (四) 涂膜附着力试验设备。 (五) 模拟杀菌试验设备。 (六) 涂膜硬度试验设备。 (七) 涂膜耐冲击性试验设备。 (八) 涂膜化学性能试验设备。 四品质管制制度:设立品质管制部门,专责办理品管工作。 (一) 置品管主管人员:专任,应具大专以上学校相关科系毕业,并有实际从事涂漆工作经验两年以上或经专业训练者。 (二) 厘订品管实施方案、管制项目、抽样计划、检验方法及标准,检验仪器之维护并有品管记录可供追查。 (三) 订定成品、半成品及使用溶剂等规格。 (四) 铁皮烘干机内之温度分布曲线需经鉴定合格,每年至少鉴定一次。 并保持记录备查。 (五) 建立成品批号追查系统。 五涂布机械维护管理制度:应有工厂实务经验之从业人员负责办理左列 主要事项: (一) 建立机械维护管理制度。 (二) 维护管理制度之执行与记录。 (三) 涂漆及检验设备之精确度调整与校正。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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