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417-2009
7 电 气烟气脱硫设备 工 程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应经班组自检合格后,方可按本标准中的要求,逐级进行质量检验、评定、验收、签字。 7.1.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只设“合格”级别,并且必须合格。
7.1.3 分项工程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应评为“合格”,如果因设备原因,无法调整或修理,此分项工程可不参加验收评定。 7.1.4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1 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2 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有填写实测数据。
3 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7.1.5 各级质检人员,对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应采用实测实量量化数据的方法,验平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7.1.6 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应按7.3.2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质量评定,并应签名验收。
2 所有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 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 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做的结论应确切,并签名验收。
7.1.7 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表7.3.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下列条件,应评为“合格”。
1) 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及评定应全部合格。
2) 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试运正常,并已经签字验收。
3) 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执行表7.3.4规定,应资料、签字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