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横幅橱窗展板宣传栏管理办法

校园横幅、橱窗展板、公告栏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美化校园环境,加强校园内橱窗、展板、公告栏、横幅等环境宣传设施等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在校园内学校所属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或附着物上悬挂条幅摆放展板、张贴宣传海报其它印刷品(包括在校内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启事、广告等)。
第二条 学院委托院党委宣传部审批管理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展板摆放、条幅悬挂等,院团委审批管理各级团学组织和学生个人的海报张贴、展板板摆放、条幅悬挂等。
    第三条  条幅、展板、海报的制作、摆放和张贴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内容应积极、健康;各类悬挂物、张贴物、展板要求材质良好、环保,外观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有助于烘托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需发放、张贴和摆放海报、广告和展板、悬挂条幅,须在宣传三天前向主管部门单位申请并填写《宣传品外置申请表》,按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进行登记,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外张贴和摆放、悬挂条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悬挂条幅。
1、活动名称、宗旨、主要内容;
2、活动的主办单位;
3、宣传的起止日期;
4、主管单位或主管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横幅制作 公告栏使用规定:
1、校园内除公告栏及指定的张贴位置外,不准随意张贴。禁止在建筑物墙面、路灯柱及树木上等处张贴各种印刷品。
    2、校园内指定的公告栏有:水房两侧的公告栏,西区食堂前的公告栏;
3、海报和广告需要标明张贴的有效期限,除大型庆典活动及活动时间较长的系列活动外,其他专题活动的海报张贴时间不得超过3天,有效期需限超过三天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
4、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
5、海报及广告受法律和道德双重约束,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情况有权及时处理。凡内容有反动、淫秽或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影响稳定者,将根据校规校纪做出相应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西区校门口的校务公告栏严禁张贴任何商业性质及个人宣传海报及广告,此公告栏为院、系级专用栏。
第六条  展板摆放规定:
1. 展板必须无损坏,内容必须积极向上,板前后两面整洁。
每块展板只允许摆放三天,板上须注明出板日期。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须经院2.
学生会宣传部申请并上报院团委。
3.主楼前只可以摆放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展板。
4.东区主干道树旁依次摆放社联、伙食管理委员会、图书馆管理委员会、院学生会的展板,往后的摆放各系(部)的展板,依次从机械工程系开始往下排列。
5.西区不可摆放展板。
6.如在摆放过程中展板有受损应及时抬回,不得影响校容。
第七条 橱窗使用规定:
1、橱窗分布:图书馆前的橱窗、东区食堂前的橱窗、主楼侧门的橱窗、西区理化楼侧面橱窗。
2、图书馆前的橱窗由图书馆使用,主要作新闻阅读;东区食堂前的橱窗由党委宣传部分配各职能部门管理使用,西区理化楼侧面橱窗由党委宣传部管理使用,主楼侧门的橱窗主要用作思想宣传等具体工作。遇有大型活动,由学院统一做宣传安排。
3、橱窗内容应及时更新,注意橱窗维护与保养工作。若有损坏,需自行安排修理。
4、不得在橱窗玻璃面上张贴通知,不得使用图钉、胶水等张贴,以免损坏内板。
第八条 条幅悬挂规定:
1、条幅悬挂要遵循“少而精、厉行节约”的原则;
2、条幅只允许在审批指定的地点悬挂;
3、宣传条幅的内容要积极健康、用语准确、用字规范,要有落款(活动主办单位及宣传的起止日期),制作要整洁有序;条幅悬挂方式应规范,悬挂要端正;悬挂期间,悬挂单位要保持横幅的完好性;
4、一般条幅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悬挂期满后由悬挂单位及时自行拆除;学生活动赞助的条幅只能悬挂在活动场地,活动结束后马上拆除。
第九条  未经批准乱张贴、摆放及悬挂、未在指定地点张贴、摆放及悬挂以及张贴、摆放及悬挂内容与申请不符的宣传品一律视为无效宣传品,由院校学生会学生校园文明监督部负
责清除,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做如下处理: 
1、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的宣传内容、形式或宣传活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和学院相关制度者,按学院的规定处理。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未按指定地点放置,由主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清除;对不按期自行拆除各种标语、广告等的单位,由主管部门督促其拆除。教职员工、学生个人出现乱张贴、乱摆放、乱悬挂现象的,通报其所在单位。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直到法律责任。
3、在建筑物墙面、路灯柱及树木上张贴各种印刷品,或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摆放、悬挂,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或予以强制清除,并立即做批评、通报等处理。 
次违反本规定(包括不申报、不按指定地点放置、不按期拆除等)的单位,3、半年内4.
主管部门应在公告栏张榜公布以示公开批评,并将在部门年终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党委宣传部、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宣传品外置申请表》
活动名称
主办单位
宣传品类别
负责人
宣传起止日期
张贴(悬挂、摆放)位置
主要内容
 
主 办 意 单 见 位
 
 
                                      签  章                                      年  月  日
审  意批 部 见 门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应逐条填写清楚,不得涂改、遗漏,否则无效。       
、本表审批后复印一式二份,一份由院团委备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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