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1
气模【字 号】扬府发[2006]110号
【施行日期】2006.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广告标志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㈠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㈡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㈣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所在建筑物外部设置的与其名称相符的各种形式的店牌店招、指示牌等。
  第五条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扬州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区广告标志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市建设、公安、交通、园林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 设置广告标志,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城管局、工商局等部门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第九条 市区户外广告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使用权。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办法另行制定。
  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广告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标志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当事人应首先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局审查批准,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设置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志及变更标志内容,当事人应事先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市城管局告知其设置要求,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的办理程序是:
  ㈠当事人向市政府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申请表》;
  ㈡市城管局审核资料,组织现场查勘;
  ㈢符合条件的,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扬州市市区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㈠广告样稿或电脑模拟设置效果图;
  ㈡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资料;
  ㈢广告内容及制作说明;
  ㈣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下列户外广告实行联合审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㈠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外临时申报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
  ㈡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方案;
  ㈢批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宣传品的;
  ㈣其它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涉及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等其它管理部门的,应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发布户外广告,当事人凭《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结审批、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不提出改进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广告设置者应按批准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设置
  第十七条 市城管局应当在市区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用于张贴临时性广告。单位和个人张贴招工、招租等临时性广告,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后,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应当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建设广告标志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广告:
  ㈠利用交通隔离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㈡利用行道树和古树名木的;
  ㈢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㈣古建筑、仿古建筑物以及人字形建筑物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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