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

佛山市高明区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
建设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规范我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
要求,结合我区食品生产加工现状,紧紧围绕保障城乡食品供应和居民的健康安全,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我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探索建立既能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满足人民物质生活需要,又有利于促进食品生产加工转化提升的监管机制,切实解决食品生产加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市。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加工中心)建设工作采取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方式,以“政府扶持、部门指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总体思路,坚持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
按照集中加工、统一监管、质量检验、市场准入的闭环式集约化管理,使食品加工从原料到成品各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控。通过政府补助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以荷城街道为试点,2015年年底前全区在荷城街道建成1个加工中心,实现烧腊等食品集中加工,为其他镇推广积累经验。其他镇参照试点经验,积极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建设,以保障食品市场供应及食品安全。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加工中心建设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各镇(街道)齐抓共管,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食安办:统筹全区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和布局,负责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组织和协调,牵头建立区级沟通协调机制,开展食品小作坊集中规范专项治理和联合行动,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
加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为加工中心的建设和进入加工中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防止没有流通许可或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的食品进入市场、超市等流通领域及餐饮服务单位,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助加工中心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监督其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各种污染物和经营户使用清洁能源,严厉查处乱排乱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抗拒、阻碍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防范和查处。
(五)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负责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审批工作。
(六)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建设施工审批工作。
(七)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消防审批工作。
(八)区安监局:负责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安评、卫评工作。
(九)各镇(街道):负责加工中心的选址、设计及招商引资(自行投资)工作,制定本镇(街道)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中心进行生产,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加工中心经营户的监管工作。
四、加工中心总体规划
(一)选址布局。各镇(街道)根据《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要求及环保、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要求,根据需要提出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建设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的意见,并向区食安办备案。申请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占地面积至少要达到10亩、中心建设规模至少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辅助设施面积),并最少可容纳20户以上食品小作坊经营户。
(二)集中加工对象。是除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外的其它食品小作坊,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则上均应按规定逐步进入加工中心集中生产。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地需要及市场需求,确定进驻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种类,重点加工对象为烧腊、豆制品、糕点等食品。
(三)投资、经营模式。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投资模式:一是各镇街采取招商引资,引入社会资金投资模式,
由投资者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各镇街负责对加工中心规划和监管;二是如未能引入投资者投资建设加工中心的,由镇街自行投资建设,市场化运作;三是由同行业自行组织建设。
经营模式采取经营户自行管理和投资者全面管理两种方式
结合。各经营户自行管理各自的生产场所,对各自的生产、经营行为、产品质量负责。各经营户在独立经营的基础上可共用原辅料仓库、环保设施、实验室等,共用的设备、设施由投资者负责日常维护。场内每户经营户分别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投资者统一办理加工中心的其他审批事项。
(四)加工小作坊验收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加工中心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加工中心加快开展环评工作,协助投资者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法规出台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心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验收。
豆制品加(五)证照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加工中心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等,督促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制定并遵守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协助加工中心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开设绿通道,协助做好有关证照的办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对加工中心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加工试点的产品实行统一标识标志管理,未经出厂检验合格食品禁止进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配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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