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某电子商务协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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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侃,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某电子商务协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发,系青岛市某电子商务协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君,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某电子商务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某开发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侃、张淑娟,被告青岛市某电子商务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发、邱晓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8204379.88元(以评估房价为基数,租赁面积9703.31m2,自2017年9月17日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461313.96元(以欠付租金18204379.88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45079637.6元(以2.61元/m’/天为基数,租赁面积9703.31m2,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23日);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以2.61元/m2/天为基数,租赁面积9703.31m2,自2022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本诉判决生效之日止;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B16-201709-006的《承租合同》,合同约定:①甲方作为房屋产权人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6号青岛邮政跨境电商产业园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给乙方,房屋总面积为9703.31m2;②租期三年,原则上自2016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止;③三年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约;④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租金初定为2.61元/平方米·天,最终以甲方、乙方、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三方
认可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为准,该价款系乙方承租房屋所应支付全部费用(含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承担的其他费用除外);⑤无论本合同因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并按甲方要求交还甲方……且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所约定的当期日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以日期计算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租金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收到涉案房屋第一年度租金。租赁期内,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在未续约的情况下仍占有该房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交还涉案房屋。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青岛市某电子商务协会辩称,一、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承租合同约定,被告并非房租支付主体,应依法驳回原告关于房租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自始从未占用过承租合同内的租赁物,不应当支付任何房屋占用使用费,应依法驳回原告关于占用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三、原告违反承租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面积、房屋设施条件均与合同不符,且房屋单价远高于同类房屋价格。园区入驻企业及被告多次反映,但原告仍不能满足园区入驻企业的使用要求,造成园区企业大量流失;四、本案并非简单的商事诉讼,系李沧区政府
主导下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过程中领导更换、前后履约不一致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房租支付主体应为李沧区政府,若径行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势必极大伤害被告近6年来为李沧区经济作出的巨大贡献的感情,也将极大破坏青岛市法治营商环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全部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房屋产权证明一份、青骏评字第[2017]01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有异议的证据:
1.原告提交的:《承租合同》(编号:B16-201709-006)一份,证明本合同约定了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租赁范围与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纳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租期为三年,原则上自2016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止。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六款约定,合同期满,乙方选择不再续租的,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合同终止。合同期内,被告仅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尚欠付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租金,且在合同到期并未续约的情况下仍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被告应当依据本合同
房产电商承担房屋租金、房屋占用使用费及违约金。
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存疑,被告有另一版本的承租合同。但两份承租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均约定了李沧区政府作为支付房屋租金的主体,差额部分由园区内企业承担,与被告无关。
本院认为,对该证据,被告认可合同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且经比较两份合同,两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只是在内容的措辞上有较小的差别,对于其中落款时间的不同,双方一致认可为笔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2.被告提交青岛市某电子商务协会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青岛市某电子商务协会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青岛邮政跨境电商产业园项目现场调度会会议纪要。证明,涉案承租合同签订的背景是原被告为执行李沧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在青岛M6创意园等地提供2万平方米场地,供被告开展合作业务免费使用;区政府、原告均认可,被告在合作项目中仅提供中介服务;在政府主导下,为促进李沧区经济发展,被告提供园区招商的中介服务。房屋的实际承租方是李沧区政府,实际使用者是园区企业。与被告无关。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中框架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签署的主体为被告及李沧区政府,原告并非合同的主体,对被告提交的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会议纪要为被告单方出具,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基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为原告,被告与原告签订承租合同,被告应依照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
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交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协议,被告提交证据的原件,原告未予否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青岛邮政跨境电商产业园项目现场调度会会议纪要》系被告单方作出,原告又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3.被告提交李沧区政府和协会关于园区政策的会议记录打印件,证明租期届满前后,被告曾多次主动联系政府、商务局、原告询问合同到期后产业园的安排,但因疫情等因素均未给出明确答复;2021年8月11日领导答复先延续以前政策,被告并无恶意拒绝腾迁的意图。
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为被告单方制作。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单方作出,原告又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2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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