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执法

                            气象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安化县气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安化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5.1
3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3.5.1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5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0.4.30
6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0.5.2
7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1.11.27
8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2.1
9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10.1
1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11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1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4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6.3.1
15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1.1
16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2.1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2.1
安化县气象局行政处罚(63项)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
四、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六、传媒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七、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八、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十、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十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二、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十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十五、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探空气球(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4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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